发布时间:2022-04-11 热度:
证券代码:603822 股票简称:嘉澳环保 编号:2022-027
债券代码:113502 债券简称:嘉澳转债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6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通过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股新增股本 7,350 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73,365,104 股。同时,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
如下条款进行修改: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
公司系依据《公司法》,以浙江嘉澳化工 公司系依据《公司法》,以浙江嘉澳化工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
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330400400001753。
:33040040000175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3,357,754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3,365,104元。
新 增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第十二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条 件。
第二十 公司股份总数为73,357,754股,全部为普 公司股份总数为73,365,104股,全部为普通股。
条 通股。
第二十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四条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的除外: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励;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债券;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五条 之一进行: :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第三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
条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提起诉讼。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款的规定执行的,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条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决算方案;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补亏损方案;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决议; 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十)修改本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项;
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大资产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事项;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条 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达到或超过***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近一期经审计净 的任何担保;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近一期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近一期经
任何担保;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近一期经审计净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资产10%的担保; 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
第五十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条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例不得低于10%。 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六条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日;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七十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八条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 金额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享有一票表决权。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当及时公开披露。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十三条***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股份总数。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集投票权提出***低持股比例限制。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八条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九十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六条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 逾5年;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未满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偿;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百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零五条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百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十六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条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损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理财、关联交易、银行贷款、对外捐赠等事项;
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银行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贷款等事项; 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的工作;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职权。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支部
查总经理的工作; 的意见。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
司党支部的意见。
***百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一十九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条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批准。
***百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四十四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条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
发薪水。
新增一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
百五十 全体股东的***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
二条 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百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十七 、完整。 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条
***百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七十一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条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百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七十九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条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期1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
一十五 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 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中文版章程为准。
在修订本公司章程中,如因增加、删除某些条款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化,修
改后的本公司章程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递减;本公司章程中条款相互引用的,条
款序号相应变化。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刊登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7 日
企行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注册、公司变更、代理记账、涉税处理、公司转让、公司注销、公司户车牌转让,投资/资产/基金类公司转让, 免费咨询电话:400-006-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