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个人独资企业。 二、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 审批依据 1.《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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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11 热度:
一、 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个人独资企业。
二、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 审批依据
1.《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2.《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四、 受理机构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五、 决定机构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六、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一、 申请条件
1.投资人为单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 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三、 申请材料目录
设立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4.企业住所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变更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3.变更企业名称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新的企业住所证明;变更企业住所涉及跨区、县迁移变更的,还应当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注销登记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5.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4、5、6项材料,需要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提交的登记文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均为一式一份;
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一、 申请接收
联系人:窗口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各区县局咨询电话不同)
二、 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到登记窗口或登录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众信息网提交所有申请材料并发起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
3.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决定意见制作并发放准予许可相关文书及营业执照或不予许可相关文书。
三、 办理方式
1. 窗口办理;
2. 网上办理: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众信息网
四、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其中设立登记为3个工作日)。
一、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二、 审批结果
出具《营业执照》或相关通知书。
三、 结果送达
1. 现场领取。
2. 经申请人自愿申请,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邮费由申请人自付)。
四、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对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其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行政相对人义务:
1.相对人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相对人应严格依照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确保提供材料合法真实准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电话:(各区县局咨询电话不同)。
六、 监督投诉渠道
1. 窗口投诉;
2. 电话投诉:(各区县局投诉电话不同);
3. 公开信箱投诉: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众信息网
七、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各区县局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各区县局办公时间)。
八、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1. 窗口查询;
2. 电话查询:(各区县局查询电话不同);;
3. 网上查询: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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