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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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6 热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7〕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必要条件。经过多年改革,全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面已达到90%以上,有力推动了国有企业政企分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日趋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逐渐提高,但仍有部分国有企业特别是部分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尚未完成公司制改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在国有企业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为加快推动中央企业完成公司制改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7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含中央金融、文化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二、规范操作
(一)制定改制方案。中央企业推进公司制改制,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明确改制方式、产权结构设置、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治理安排、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
(二)严格审批程序。中央企业集团层面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程序报国务院同意后批准。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的改制,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三)确定注册资本。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可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工商变更登记时确定注册资本的依据,待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认缴期限届满前进行资产评估。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各项程序,并以资产评估值作为认缴出资的依据。
三、政策支持
(一)划拨土地处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具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的企业,其原有划拨土地可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其原有划拨土地可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划拨土地性质。
(二)税收优惠支持。公司制改制企业按规定享受改制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三)工商变更登记。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母公司可先行改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其所属子企业或事业单位要限期完成改制或转企。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应先将其所属子企业或事业单位改制或转企,再完成母公司改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四)资质资格承继。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其经营过程中获得的各种专业或特殊资质证照由改制后公司承继。改制企业应在工商变更登记后1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等资质证照记载事项。
四、统筹推进
(一)加强党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对改制工作的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的“四同步”和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工作对接的“四对接”要求。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确保党的***、党的建设在企业改制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要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处理好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改制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二)建设现代企业制度。改制企业要以推进董事会建设为重点,规范权力运行,实现权利和责任对等,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要坚持两个“一以贯之”,把加强党的***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三)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改制企业要不断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市场化用工制度,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真正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
(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公司制改制过程中,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完善金融支持政策,维护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落实金融债权。加强对改制全流程的监管,坚持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做好信息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清理整顿和公司制改制工作,按照国家集中统一监管的要求,另行规定执行。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实施方案,指导地方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
参考资料:
变更管理制度
AQ/XX-01-028-2011
为规范变更管理,消除或减少由于变更而引起的潜在事故隐患,避免由于变更失控而引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车间)在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施等方面存有***性或临时性的变化。
3.1技术部是变更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艺、技术变更管理。
3.2生产部、综合管理部协助技术部做好设备设施、管理变更方面的变更管理,并建立相应职责范围内的变更管理档案。
3.3各部门(车间)根据各自职责对各项变更采取动态管理。
4.1定义
变更管理是指对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施等***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以避免或减轻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4.2变更类型
4.2.1工艺、技术变更,主要包括: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引起的技术变更;
2)原料、介质变更;
3)工艺流程及操作条件的重大变更;
4)工艺设备的改进和变更;
5)操作规程的变更;
6)工艺参数的变更;
7)公用工程的水、电、气、风的变更。
4.2.2设备设施的变更,主要包括:
1)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
2)安全设施的变更;
3)更换与原设备不同的设备或配件;
4)设备材料代用变更;
5)临时的电气设备等。
5.3管理变更,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变更;
2)人员的变更;
3)管理机构的变更;
4)管理职责的变更;
5)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变更等。
4.2变更管理的要求
1)明确变更内容;
2)对于变更可能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价;
3)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控制措施。
4.3变更程序
4.3.1变更申请:在实施变更时,变更申请人应填写《变更申请表》,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4.3.2变更审批:
1)填写《变更申请表》后,进行风险分析,确定变更产生的风险,制定控制措施。
2)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和主管***审批。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按变更原因和实际生产的需要确定是否进行变更。
4.3.3变更实施
变更批准后,由各相关职责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任何临时性的变更,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超过原批准的范围和期限。
4.3.4变更验收
变更实施结束后,变更主管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验收。确保变更达到计划要求。变更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5 支持/相关文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本标准由技术部提出、起草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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