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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英智能(001266):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

原标题:宏英智能: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证券代码:001266 证券简称:宏英智能 公告编号:2022-014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 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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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英智能(001266):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

发布时间:2022-05-22 热度:

原标题:宏英智能: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266 证券简称:宏英智能 公告编号:2022-014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
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修订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及《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前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说明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0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836万股,公司股票已于 2022年 2月 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验字[2022]第4-00005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5508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7344万元,公司股本由人民币 5508万股变更为人民币 7344万股。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根据***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6.00元(含税)。以公司***新总股本 73,440,000 股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44,064,000.00 元(含税),占 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3.83 %;以公司***新总股本 73,440,000 股为基数,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 4股,本次转增后,公司的总股本增加至 102,816,000股。

结合上述变更情况,公司股票发行完成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发生了变化,结合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际情况,现拟将《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改前条款及内容修改后条款及内容备注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万股并于【】年【】月【】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36万股并于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修改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元。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102,816,000.00元。修改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新增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 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 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术服务、技术交流、技术推广,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电 子专用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 备、电线电缆、工业自动控制系 统装置、电气机械设备、电器辅 件、安防设备、通讯设备的销售, 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自动化系 统设备、电子产品的生产、加工 及电线电缆的切割加工。(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 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 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 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术服务、技术交流、技术推广,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电 子专用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 备、电线电缆、工业自动控制系 统装置、电气机械设备、电器辅 件、安防设备、通讯设备的销售, 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自动化系 统设备、电子产品的生产、加工 及电线电缆的切割加工。(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 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修改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 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 销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 电机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 造;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 造;集成电路销售;液压动力机 械及元件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 元件销售;导航、测绘、气象及 海洋专用仪器制造;导航、测绘、 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销售;软件 开发;软件销售;互联网数据服 务;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 载设备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 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 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 业设计服务;安防设备制造;通 讯设备制造;轨道交通专用设备、 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智能农机 装备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 特种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 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02,816,000股,均为普通股,每 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修改币1.00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修改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修改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修改十三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第二十四条***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 二十四条***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 款的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改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修改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所涉及的资 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超过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所涉及的资 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超过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修改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 且***金额超过5,000万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 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 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第四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修改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 之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案。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公告之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董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修改第四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修改册。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 召集人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将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 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 或解释。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 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 召集人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将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 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 或解释。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 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修改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修改(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低持股比例 限制。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修改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 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 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修改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修改(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 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 股东大会召开日为截止日。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 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 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 形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款 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 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一)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三)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四)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 股东大会召开日为截止日。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 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 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 形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款 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 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 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 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百〇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百〇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修改***百〇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和 发展规划;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 资方案和投融资计划;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和业务计划;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以及股权激励方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制定 增设或注销分子公司、关联方的 方案,或者制定变更公司形式、 公司重组、上市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百〇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和 发展规划;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 资方案和投融资计划;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和业务计划;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以及股权激励方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制定 增设或注销分子公司、关联方的 方案,或者制定变更公司形式、 公司重组、上市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修改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拟订公司董事、监事的 报酬、津贴标准及奖励;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审议公司财务制度的变 更及更换审计师的方案;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关于公司的网站、商标、 版权、专利、域名及其他无形资 产的对外转让、对外出售、对外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拟订公司董事、监事的 报酬、津贴标准及奖励;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审议公司财务制度的变 更及更换审计师的方案;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关于公司的网站、商标、 版权、专利、域名及其他无形资 产的对外转让、对外出售、对外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前5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 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时限。***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前5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 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 ***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 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新增 意见。 ***百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 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 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 定进行编制。 公司每年应分别根据中国会 计制度出具上一年度的合并年度 财务审计报告,该财务审计报告 经公司聘请按照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审计资质的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应提交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报告。***百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 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 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 定进行编制。 公司每年应分别根据中国会 计制度出具上一年度的合并年度 财务审计报告,该财务审计报告 经公司聘请按照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审计资质的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应提交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 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中期报告。修改***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1年,可以续聘。修改***百七十一条 公司***【】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媒体。***百七十三条 公司***巨潮 (http://www.cninfo.com.cn)、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等网站和媒 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修改***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 ***百七十三条第(一)项、第***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 ***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修改(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后,于公司***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实施。***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 过后生效,自生效之日起,原公 司章程废止。修改除以上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条款中原对应条款序号将一并调整。本次经营范围的变更及《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以登记机关的***终核准结果为准。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上述变更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备查文件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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