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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工资未尽到通知和协商义务,大地保险青岛分公司被判赔钱

在现实中,很多劳动者都会遇到变更工资的情况。那么,入职时已经谈好的工资待遇,此后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吗?答案是可以,但是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的法律规定,变更薪酬待遇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用人单位有法定的事实和理由。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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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工资未尽到通知和协商义务,大地保险青岛分公司被判赔钱

发布时间:2022-04-14 热度:

在现实中,很多劳动者都会遇到变更工资的情况。那么,入职时已经谈好的工资待遇,此后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吗?答案是可以,但是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的法律规定,变更薪酬待遇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用人单位有法定的事实和理由。通常情况下,如何认定劳资双方达成“协商一致”是问题的关键。而且,如果劳动者的工资出现显著下降,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作出合理解释并承担举证责任。

一起来看一则案例,更直观地了解一下其中的法律脉络。

2006年初,市民黄女士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大地保险)签订劳动合同,并一直工作到2020年8月。期间双方续签过多份劳动合同,***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于2017年4月,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末,青岛大地保险与黄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主要的变动包括职位与薪酬,其中,黄女士的新岗位为支公司经理,薪酬方面则将《销售人员业绩承诺书》列为本劳动合同附件。

此后直到2020年6月,劳资双方的关系也算融洽,青岛大地保险和黄女士都按部就班地继续着工作流程。

变化来自6月初,青岛大地保险正式印发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2020年销售型副职绩效考核办法》,对黄女士所属销售型副职绩效考核方式作出调整。

这次调整对黄女士的影响很大,用她自己的话说,此前一年平均超过一万八千元/月的工资,到了六、七两个月,分别变成2300元和2555元,降幅巨大。这让黄女士很是不满,并于8月11日向青岛大地保险邮寄了解除合同通知书,理由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青岛大地保险不同意黄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因为为了这次调整,青岛大地保险的准备很充分。

6月初印发的新版考核办法,早在4月份就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进行了审议通过程序,并在单位公告栏内公示。同时,包括黄女士在内的很多涉及调整的员工都参与会议并签到。

青岛大地保险认为,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了新的管理及考核办法,并非针对黄女士,而是公司行使自主经营权的体现。公司按照新的标准足额发放了黄女士的工资,不存在无故大幅减少其工资的情况。

争议不下,于是对簿公堂,争议的焦点是:青岛大地保险是否存在未足额支付黄女士工资报酬的情况。

如果存在这种情况,青岛大地保险则应向黄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超过20万元。

青岛大地保险提供的证据包括职工代表大会的签到表、会议通知、公示表、邮件通知等,以此证明新的管理及考核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审议通过,且已向黄女士公示。该公司因此主张,已经按照新规定计算并足额发放了黄女士的工资,不存在未足额支付的情形。

黄女士则认为,新的管理及考核办法涉及两个部分,即《青岛分公司1+N基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2020年销售型副职绩效考核办法》(以下简称绩效考核办法)。青岛大地保险的证据,只能证明自己参加了管理办法的表决会议,而不能证明自己参加了绩效考核办法的表决会议。

黄女士认为,自己没有参加绩效考核办法的表决会议,也不认同新的考核办法对于工资的调整。

事实是,在青岛大地保险提供的证据中,管理办法的会议签到表上有黄女士本人的签字,而绩效考核办法的表决会议以及两个制度向申请人进行公示的签到表中,均没有黄女士本人的签字。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女士的工资显著下降,作为用人单位的青岛大地保险应当作出合理解释并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是,关于绩效考核办法的表决会议,青岛大地保险未能提交黄女士参会的相关证据,而黄女士本人对于薪酬的变更也不认可,因此,可以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故上述绩效考核办法对黄女士个人不发生法律效力,青岛大地保险青岛分公司应当按照之前的标准支付工资。

***终,法庭判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

降低薪水属于处分劳动者权利的内容,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能会触犯法律。

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如需进行调整必须经过协商达成一致。但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劳资双方协商一致调整薪酬标准,但并未签订书面的变更劳动合同协议。如果是上调薪酬标准一般不会发生争议,但如果涉及降低劳动者的薪酬则用人单位将会面临比较大的风险。

***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减少劳动报酬的合法性,则可能面临劳动者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从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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