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经营者即使变更企业名称也不能拒绝履行合同A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发布时间: 12-0311:2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双方一旦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就有责任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0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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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17 热度:
A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12-0311:2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双方一旦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就有责任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01
案件回放
2020年9月6日王某到甲公司购买了价值7200元的双开门冰箱一台,全额支付,甲店出具了一份送货单,同时开具以甲公司为开票人的全额发票一张,并承诺7天后将冰箱送至王某处,但一直未兑现承诺。2020年10月,该店因消防问题停止营业,后经营主体名称又变更为乙公司。在此期间,王某多次协商送货事宜,乙公司均以自己未接手原主体债务关系为由拒绝,王某遂投诉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诉后立即联系乙公司开展调查、和解、谈判工作,经调查发现甲公司各种基本信息均未发生变化,仅进行了名称变更。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多次联系乙公司要求其配合调解,乙公司均以自己并非适格主体、无需承担债务关系为由拒绝调解,调解工作被迫终止。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支持王某向区法院提起诉讼。经一审判决,法院支持王某解除电视机买卖合同,并退还王某7200元货款。
02
京尹律师论法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甲公司只是变更了主体姓名等权利外观,并没有实质上改变合同主体,其以此为由拒绝承担债务关系不能成立。
03
京尹律师提醒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双方一旦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就有责任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经营者不要企图通过变更名称逃避合同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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