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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物流(300013):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

原标题:新宁物流: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证券代码:300013 证券简称:新宁物流 公告编号:2023-053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 《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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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物流(300013):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

发布时间:2023-06-16 热度:

原标题:新宁物流: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13 证券简称:新宁物流 公告编号:2023-053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
《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
年6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关
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的议案》。为进一步满足
公司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并对《河南新宁现
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经营范围的情况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拟对经营范围进行如下变更:
变更前经营范围:进出口货物的仓储、集装箱堆存及有关配
套业务;保税仓库内货物的代理报关、报检、运输代理业务;库
内货物的分级、分装、挑选、贴商标、制标签、整理等;供应链
管理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等;电子产品、电脑配件、机械设备、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的销
售。(涉及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生产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保税仓库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智能仓
储装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包装服务;运输货物打包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
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
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
目);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
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
品);电子产品销售;进出口代理;国内贸易代理;物料搬运装备销
售;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
辅助设备零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业管理;软件外包服务;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修订了《公司章程》,具体修订
条款如下:
款修订前修订后第 条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 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 批[2008]297号”《商务部同意 昆山新宁公共保税仓储有限公 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的批复》批准,公司由昆山新 宁公共保税仓储有限公司于 2008年4月1日依法整体变更设 立,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 批[2008]297号”《商务部同意昆 山新宁公共保税仓储有限公司变 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 复》批准,公司由昆山新宁公共 保税仓储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 1日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在江苏省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320500628384839J。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320500628384839J。 2022年7月26日,公司名称由江 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变 更为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在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不变。第 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进出口货物的仓储、集装箱堆存 及有关配套业务;保税仓库内货 物的代理报关、报检、运输代理 业务;库内货物的分级、分装、 挑选、贴商标、制标签、整理等; 供应链管理技术转让、技术开发 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业务等;电子产品、电脑配件、 机械设备、五金交电、日用百货 的销售。(涉及许可证的凭许可 证生产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 险货物);海关监管货物仓储服务 (不含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道 路危险货物运输;保税仓库经营; 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 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智能仓 储装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包装服务;运输 货物打包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 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 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 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 目);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 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 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互 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 品);电子产品销售;进出口代理; 国内贸易代理;物料搬运装备销 售;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仓储 设备租赁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 辅助设备零售;软件开发;软件销 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非 居住房地产租赁;信息系统集成 服务;物业管理;软件外包服务;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第 二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十 条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 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 购本公司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 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第 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款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第 四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十 条(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 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 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第 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 供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 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 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且***金额超过 5000 (五)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 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 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且***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 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 (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 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款第 (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本条***款第(六)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 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 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第 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 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 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 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第 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 修改本章程; (二)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三) 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提供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五)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 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六) 回购股份用于注销; (七) 重大资产重组; (八) 股权激励计划; (九)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一)修改本章程;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三)公司合并、分立、分 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 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六)回购股份用于注销; (七)重大资产重组; 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 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 则、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九)项所述提案,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 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 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 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本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前款第(九)项所述提案,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通过。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 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主体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 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等主体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低持股比例限制。第 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 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 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 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 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 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 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 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 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 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 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 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 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由总经理或者其他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 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1/2。 公司董事会不由职工代表 担任董事。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 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 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第 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 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 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 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 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 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 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审计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审计委员会 的运作。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 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 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超 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 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 (一)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但设立或者增 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不含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租入 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 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但设立或者增 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购买或者出 售资产(不含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租入或者 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 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 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资权利等)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认定的其他交易等交易(关联 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的权限: 1、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 如为负值,取其***值计算),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 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近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 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利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 其他交易等交易(关联交易、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 1、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值计算),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10%以上,且***金额超 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金额 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2、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 如为负值,取其***值计算),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金额 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万 元人民币。 2、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值计算),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 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金额 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等,可免于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股 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 易仅达到前款第(3)项或者***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50%以上,且***金额超 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金额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500万 元人民币。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等,可免于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股 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 易仅达到前款第(3)项或者第(5) (5)项标准,且公司***近一个 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值低 于 0.05元的,可免于按照前款 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3、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 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 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 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 达到***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二)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 款)的权限 1、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2、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项标准,且公司***近一个会计年 度每股收益的***值低于0.05元 的,可免于按照前款的规定履行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3、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 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二)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 款)的权限 1、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2、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近一期经审 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 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 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 子公司,免于适用上述 1、2项 规定,但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形成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 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 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 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近一期经审计 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 生金额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3、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 公司,免于适用上述1、2项规定, 但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 控股子公司除外。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 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 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 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 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 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 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 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三)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责任追 1、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 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 事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 2、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 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1)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 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 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 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 任人相应的处分。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 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三)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责任追 1、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 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 2、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 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1)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 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视 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 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 相应的处分。 (2)公司董事、总经理(总裁) 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 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 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3)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 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 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 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5)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 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 他责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 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给予其 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联交易的权限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租入 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2)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 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 究当事人责任。 (3)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 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 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 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 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 处罚或行政处分。 (5)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 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 责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 任造成损失的,公司给予其行政 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联交易的权限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租入或 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 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资权利等)、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销售产品、商品、 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 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以及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 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交易(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0.5% 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上述交 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 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 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利等)、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 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关联双 方共同投资、以及其他通过约定 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等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0.5%以上 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上述交易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 外)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 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 可以豁免按照上述规定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1)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 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 邀标等受限方式);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 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 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 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以 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 可以豁免按照上述规定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1)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 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 标等受限方式);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 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 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 期贷款利率标准; (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 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 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 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 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履行相关义务: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 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 者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 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4、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 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 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履行相关义务: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 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 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 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 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 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交易。 (五)其他规定 1、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或本章程另有规 定外,可以豁免按照本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履行相应程 2、本条及本章程第四十一条项 下相关金额的计算标准及计算 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 关规定执行。 3、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 另有特别规定或本章程对相关(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五)对外捐赠的定义及权限 1、“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 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 合法的受赠对象,用于与生产经 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 的行为,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 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 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 2、对外捐赠的审批权限: 公司发生的单笔金额或者在一个 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在10万元以 内的对外捐赠事项,由总经理审 公司发生的单笔金额或者在一个 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10万元 但在 20万元以内的对外捐赠事 项,由董事长审批。 公司发生的单笔金额或者在一个 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20万元 事项的审批权限存在未尽事宜,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执行。但在 100万元以内的对外捐赠事 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发生的单笔金额或者在一个 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 100万 元的对外捐赠事项,还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六)其他规定 1、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 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 可以豁免按照本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2、本条及本章程第四十一条项下 相关金额的计算标准及计算方法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 3、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 特别规定或本章程对相关事项的 审批权限存在未尽事宜,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执行。第 条公司设总经理(总裁)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副总裁) 若干名(其中执行副总裁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总裁)、副总 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设总经理 1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其 中执行副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第 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 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第 一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百 条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 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第 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第 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 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 会计报告。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年,可以 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超过”不含 本数。除上述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次经营
范围的变更及《公司章程》的修订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相关变更登
记事宜,变更后的经营范围***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
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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