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65 证券简称:钧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3-098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海南钧达新能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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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20 热度:
证券代码:002865 证券简称:钧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3-098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改的议案》,同意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说明
2023年3-4月,公司2021年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行权683,100份,公司总股本由141,524,273增加至142,207,373股。
2023年4月17日,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以总股本142,207,373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971178元(含税),每10股派送红股3.980785股。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后,总股本由142,207,373增加至198,817,070股。
2023年5月25日,公司向13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27,760,000股,募集资金2,776,000,000元。本次股份发行完毕后,公司总股本由198,817,070股增加至226,577,070股,注册资本相应增加。
二、《公司章程》修改情况说明
公司根据股份变化情况,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原海南钧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通过原海南钧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601007477597794。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原海南钧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通过原海南钧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601007477597794。
2 第三条 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0,000股,于2017年4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前项规定。 第三条 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0,000股,于2017年4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152.4273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应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就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事项作出相应的公司章程修改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657.707万元。
4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5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4,152.4273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2,657.707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6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7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8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9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拟议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
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
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
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
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
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
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
更;
(九)拟议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的闲
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十一)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采取
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10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11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海南证监局和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海南证监局和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2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13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特别是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等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特别是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
14 第七十四条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与公司的经营期限 相同。 第七十三条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15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三)本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及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的修改····
16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低持股比例限制。
17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18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在实行累计投票制时,董事、监事的当 选原则为: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监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必须达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二)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不能同时当选的,股东大会应对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大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监事为止; (三)如得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少于应当选人数的,则应对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选出当选者的,公司应在下次股东大会上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重新选举;若因此导致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者监事进行选举。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 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在实行累计投票制时,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为: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监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必须达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 (二)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不能同时当选的,股东大会应对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大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监事为止; (三)如得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少于应当选人数的,则应对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选出当选者的,公司应在下次股东大会上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重新选举;若因此导致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者监事进行选举。
19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20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连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八)***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九)因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的其他内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连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委派、选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21 ***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二)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一)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二)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22 ***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选举和更换、特别职权等相关事项由公司另行制定相关制度予以明确。 ***百〇三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选举和更换、特别职权等相关事项由公司另行制定相关制度予以明确。
23 ***百〇六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建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百〇六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
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
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
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
董事的质疑或罢免建议。被质疑的独立
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
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
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
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24 ***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百〇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25 ***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的审批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确定: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 ····· ***百〇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等交易的审批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确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
26 ***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做出决议,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通过;对本章程***百〇九条第(九)项做出决议,需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 ***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做出决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对本章程***百〇六条第(九)项做出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
27 ***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 ······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 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 ······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会议通知载明 的截止时间内所收集有效表决票为依据,确定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及表决结果。
28 ***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 ***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29 ***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开方式、主持人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30 ***百二十七条 为实现董事会决策的专业化和分工明确化,董事会可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工作程序等由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实施细则。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均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百二十七条 为实现董事会决策的
专业化和分工明确化,董事会可按照有
关规定设立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
职责、工作程序等由董事会按照有关规
定另行制定实施细则。各专门委员会的
成员均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31 ***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32 新增:***百三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3 ***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34 ***百五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 ***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35 ***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海南证监局和深交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海南证监局和深交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36 ***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37 ***百七十六条 公司***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百七十三条 公司***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38 第二百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上述变更***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变更后《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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