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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星昊医药: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430017 证券简称:星昊医药 公告编号:2023-043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
街18号。邮政编码为:100176。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
区中和街18号。邮政编码为:100176。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公
司于【审核通过日期】获得北京证券交易所
审核通过,于【日期】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
决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
万股。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257.72
万元。公司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于2023
年1月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
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3060万股,于2023年5月31日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第十三条 经营范围:生产片剂、胶囊剂、冻
干粉针剂、小容量注射剂、原料药(奈韦拉
平);销售保健食品;受委托加工国家批准的
片剂、硬胶囊保健食品。第十三条 经营范围:生产片剂、胶囊剂、冻
干粉针剂、小容量注射剂、原料药(奈韦拉
平);销售保健食品;受委托加工国家批准的
片剂、硬胶囊保健食品。(以市场监督管理
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第十九条 公司现有经批准发行的总股份为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金额为人民
币一元。第十九条 公司股本总数为12,257.72万股,
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金额为人民币一元。第二十八条 股东(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第二十八条 股东(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
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
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
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
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 人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
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
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独立董事及监事,应当充分
反映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股
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
票制。决定有关董事、独立董事及监事的报
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每名独
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
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
要;(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四)审议批准
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五)审
议批准需由股东大会通过的担保事项;(十
六)审议批准需由股东大会通过的关联交易
事项;(十七)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孰高为准)占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50%以上;(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
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超过 750 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独立董事及监事,应当充分反映
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股东大
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
决定有关董事、独立董事及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
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每名独立董事的
述职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
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审议批准
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九)对公司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十)对发
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
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章程;(十三)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十五)审议批准需由股东大会通过的
担保事项;(十六)审议批准需由股东大会通
过的关联交易事项;(十七)审议公司发生的
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2)交易的成交金
额占上市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
股权)***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4)交易产生
的利润占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5)交易
标的(如股权)***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公司所涉交易过 750万元。公司所涉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
到本项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
***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
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
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
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
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
年。上述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本项规定的标准,但是北京证
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
或者评估报告。但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
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
程序。上述交易涉及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
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上述所
述市值,是指交易前2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
算术平均值。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
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
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高金额为成交金
额。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本项规定的标准,但是北京证
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
或者评估报告。但是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
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
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十八)
审议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1)被资助对象***近一
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2)单次财务资
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
助金额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
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对外财务资
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
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十九)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和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公司的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
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项规定标准的,公司应
当提供交易标的***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
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
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
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
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
用日不得超过一年。上述规定的审计报告和
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
服务机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本项规定的标
准,但是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
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但公司单方
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
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履
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上述交易涉及的成交
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
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
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
件确定金额的,预计***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易
虽未达到本项规定的标准,但是北京证券交
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
评估报告。但是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
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
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十八)审议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1)被资助对象***近一期的
资产负债率超过70%;(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
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公司
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
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对外财务资助款项
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
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十九)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
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为,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
的交易,应当比照第四十三条第(十七)项
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
免于审计或者评估。但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
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按照
本条规定审议:(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
交易;(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
别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
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
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
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
算范围。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
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对
于公司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
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
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
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条规规定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
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但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
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
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二)一方作为
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
他证券品种;(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
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四)一
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
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五)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七)
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
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八)公
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九)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为,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
易,应当比照第四十三条第(十七)项的规
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
审计或者评估。但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
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按照本
条规定审议:(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
易;(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
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
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
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本
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
范围。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
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对于
公司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
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
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
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条规规定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
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但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
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
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二)一方作为
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
他证券品种;(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
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四)一
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
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五)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七)
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
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八)公
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九)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百二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
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百二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
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
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
公司应当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
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以上独立董
事(如上市公司仅有一名独立董事的,仅需
一名独立董事即可)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
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
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要求,董
事会应予以采纳;(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负责人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
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
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
告的,上市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
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
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四)独立董事聘请
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上市公司承担;(五)公司应当给予独
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
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
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
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
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
益;(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
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
可能引致的风险。(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
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
公司应当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
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以上独立董
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
期审议该事项的要求,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条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应积
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
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上市公司应及
时进行信息披露;(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
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
权;(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
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
担;(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
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
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六)公司可
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
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对以下事项在以下
范围内具有审查和决策权:
(一)对外投资
单笔对外投资不超过***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30%;
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外投资累计不超过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对外投资事项(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
数据如为负值,取其***值计算):
1、对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但未达到50%的事项
进行审议。2、对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
的10%以上但未达到50%的事项进行审议。3、
对交易标的(如股权)***近一个会计年度资
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但未达到50%的
事项进行审议。4、对交易标的(如股权)***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但
未达到50%,且***金额超过3,000万元但不
超过5,000万元的事项进行审议。5、对交易
产生的利润占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对以下事项在以下
范围内具有审查和决策权:
(一)对外投资
单笔对外投资不超过***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30%;
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外投资累计不超过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对外投资事项(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
数据如为负值,取其***值计算):
1、对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未达到50%的事项
进行审议。2、对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但未达到50%,
超过1000万元但不超过5000万元的事项进行
审议。3、对交易标的(如股权)***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但未达到
50%,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不超过
5,000万元的事项进行审议。4、对交易产生
的利润占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但未达到50%,且***金额超过净利润的30%以上但未达到50%,且***金额
超过500万元但不超过750万元的事项进行审
议。6、对交易标的(如股权)***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但未达到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不超过750万元的事项
进行审议。
(二)收购资产
一个会计年度内收购的资产总额(包括承担
的债务和费用)累计不超过公司***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
(三)出售或转让资产
一个会计年度内出售或转让的资产(包括股
权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累计不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四)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含授信)
单个借款项目借款(含授信)金额不超过占***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累计借款(含授
信)余额不超过***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
(五)对外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资产抵押
若公司资产抵押用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借
款,董事会权限依据前款向金融机构申请借
款的权限规定;若公司资产抵押用于对外担
保,董事会权限依据前款对外担保规定。
(七)关联交易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
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2)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市值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
但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的原则,按照本项(七)标准,
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1)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2)与不
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
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
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累计计算范围。
对于公司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
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
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
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项规定提交董150万元但不超过750万元的事项进行审议。
5、对交易标的(如股权)***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未达到50%,且***金
额超过150万元但不超过750万元的事项进行
(二)收购资产
一个会计年度内收购的资产总额(包括承担
的债务和费用)累计不超过公司***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
(三)出售或转让资产
一个会计年度内出售或转让的资产(包括股
权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累计不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四)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含授信)
单个借款项目借款(含授信)金额不超过占***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累计借款(含授
信)余额不超过***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
(五)对外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资产抵押
若公司资产抵押用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借
款,董事会权限依据前款向金融机构申请借
款的权限规定;若公司资产抵押用于对外担
保,董事会权限依据前款对外担保规定。
(七)关联交易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
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2)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但公
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的原则,按照本项(七)标准,应当
由董事会审议:
(1)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2)与不
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
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
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累计计算范围。
对于公司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
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
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
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项规定提交董
事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
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事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
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
但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
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
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
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
种;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
息、红利或者报酬;4.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
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
公允价格的除外;5.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6.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
规定的;7.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
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
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8.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9.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上述属于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权限的事项,董
事会可通过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授权公司董事
长行使;超过本条规定的董事会权限的,须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
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
董事会应当建立重大事项审查和决策程序。序。
但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
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
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
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
种;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
息、红利或者报酬;4.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
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
公允价格的除外;5.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6.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
规定的;7.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
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
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8.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9.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上述属于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权限的事项,董
事会可通过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授权公司董事
长行使;超过本条规定的董事会权限的,须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
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
董事会应当建立重大事项审查和决策程序。***百八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
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
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监事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
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
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
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可以独
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
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
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持续督导保荐机
构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百八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
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
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监事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
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
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
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可以独
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
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
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持续督导保荐机
构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3名,非职工代表监事 2名,设监事会主席
一名。席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非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决策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利润情况、资金
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
预案发表独立意见,且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
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议案发表明确意见,股
东大会表决时应安排网络投票方式为公众股
东参会提供便利,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二)
董事会未作出以现金分红方式或现金分红比
列较低进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
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
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应对此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
意见;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目标至少每三年重新审定一次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
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
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
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三)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
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以及其他非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
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
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
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
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四)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五)股东
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决策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利润情况、资金
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
预案发表独立意见,且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
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议案发表明确意见,股
东大会表决时应安排网络投票方式为公众股
东参会提供便利,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二)
董事会未作出以现金分红方式或现金分红比
例较低进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
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
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应对此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
意见;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目标至少每三年重新审定一次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
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
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
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三)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
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以及其他非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
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
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
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
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四)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五)股东
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向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
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六)如因公司外
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
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
研究论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
明原因,经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在审议
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须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
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
变更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
所的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
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
同意;(七)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
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八)监事
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现金分红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
督。半数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向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
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六)如因公司外
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
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
研究论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
明原因,经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在审议
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须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
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
变更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
所的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
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
同意;(七)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
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八)监事
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现金分红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
督。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的信
息披露平台上予以批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
因。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的信息
披露平台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二百四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刋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第二百四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刊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注册资本、股本等发生变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三、备查文件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6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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