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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昊医药(430017):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原标题:星昊医药: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证券代码:430017 证券简称:星昊医药 公告编号:2023-043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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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昊医药(430017):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发布时间:2023-06-20 热度:

原标题:星昊医药: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430017 证券简称:星昊医药 公告编号:2023-043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 街18号。邮政编码为:100176。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 区中和街18号。邮政编码为:100176。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公 司于【审核通过日期】获得北京证券交易所 审核通过,于【日期】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 决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 万股。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257.72 万元。公司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于2023 年1月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 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3060万股,于2023年5月31日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第十三条 经营范围:生产片剂、胶囊剂、冻 干粉针剂、小容量注射剂、原料药(奈韦拉 平);销售保健食品;受委托加工国家批准的 片剂、硬胶囊保健食品。第十三条 经营范围:生产片剂、胶囊剂、冻 干粉针剂、小容量注射剂、原料药(奈韦拉 平);销售保健食品;受委托加工国家批准的 片剂、硬胶囊保健食品。(以市场监督管理 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第十九条 公司现有经批准发行的总股份为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金额为人民 币一元。第十九条 公司股本总数为12,257.72万股, 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金额为人民币一元。第二十八条 股东(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第二十八条 股东(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 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 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 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 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 人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 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 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独立董事及监事,应当充分 反映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股 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 票制。决定有关董事、独立董事及监事的报 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每名独 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 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 要;(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四)审议批准 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五)审 议批准需由股东大会通过的担保事项;(十 六)审议批准需由股东大会通过的关联交易 事项;(十七)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孰高为准)占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50%以上;(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 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超过 750 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独立董事及监事,应当充分反映 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股东大 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 决定有关董事、独立董事及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 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每名独立董事的 述职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 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审议批准 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九)对公司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十)对发 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 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章程;(十三)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十五)审议批准需由股东大会通过的 担保事项;(十六)审议批准需由股东大会通 过的关联交易事项;(十七)审议公司发生的 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2)交易的成交金 额占上市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 股权)***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4)交易产生 的利润占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5)交易 标的(如股权)***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公司所涉交易过 750万元。公司所涉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 到本项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 ***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 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 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 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 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 年。上述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本项规定的标准,但是北京证 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 或者评估报告。但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 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 程序。上述交易涉及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 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上述所 述市值,是指交易前2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 算术平均值。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 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 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高金额为成交金 额。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本项规定的标准,但是北京证 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 或者评估报告。但是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 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 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十八) 审议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1)被资助对象***近一 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2)单次财务资 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 助金额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 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对外财务资 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 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十九)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和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公司的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 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项规定标准的,公司应 当提供交易标的***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 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 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 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 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 用日不得超过一年。上述规定的审计报告和 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 服务机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本项规定的标 准,但是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 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但公司单方 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 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履 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上述交易涉及的成交 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 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 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 件确定金额的,预计***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易 虽未达到本项规定的标准,但是北京证券交 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 评估报告。但是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 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 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十八)审议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1)被资助对象***近一期的 资产负债率超过70%;(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 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公司 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 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对外财务资助款项 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 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十九)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 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为,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 的交易,应当比照第四十三条第(十七)项 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 免于审计或者评估。但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 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按照 本条规定审议:(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 交易;(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 别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 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 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 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 算范围。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 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对 于公司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 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 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 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条规规定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 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但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 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 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二)一方作为 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 他证券品种;(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 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四)一 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 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五)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七) 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 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八)公 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九)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为,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 易,应当比照第四十三条第(十七)项的规 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 审计或者评估。但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 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按照本 条规定审议:(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 易;(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 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 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 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本 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 范围。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 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对于 公司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 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 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 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条规规定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 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但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 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 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二)一方作为 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 他证券品种;(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 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四)一 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 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五)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七) 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 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八)公 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九)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百二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 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百二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 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 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 公司应当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 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以上独立董 事(如上市公司仅有一名独立董事的,仅需 一名独立董事即可)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 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 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要求,董 事会应予以采纳;(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负责人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 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 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 告的,上市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 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 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四)独立董事聘请 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上市公司承担;(五)公司应当给予独 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 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 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 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 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 益;(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 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 可能引致的风险。(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 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 公司应当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 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以上独立董 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 期审议该事项的要求,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条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应积 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 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上市公司应及 时进行信息披露;(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 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 权;(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 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 担;(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 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 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六)公司可 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 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对以下事项在以下 范围内具有审查和决策权: (一)对外投资 单笔对外投资不超过***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30%; 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外投资累计不超过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对外投资事项(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 数据如为负值,取其***值计算): 1、对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但未达到50%的事项 进行审议。2、对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 的10%以上但未达到50%的事项进行审议。3、 对交易标的(如股权)***近一个会计年度资 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但未达到50%的 事项进行审议。4、对交易标的(如股权)***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但 未达到50%,且***金额超过3,000万元但不 超过5,000万元的事项进行审议。5、对交易 产生的利润占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对以下事项在以下 范围内具有审查和决策权: (一)对外投资 单笔对外投资不超过***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30%; 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外投资累计不超过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对外投资事项(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 数据如为负值,取其***值计算): 1、对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未达到50%的事项 进行审议。2、对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但未达到50%, 超过1000万元但不超过5000万元的事项进行 审议。3、对交易标的(如股权)***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但未达到 50%,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不超过 5,000万元的事项进行审议。4、对交易产生 的利润占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但未达到50%,且***金额超过净利润的30%以上但未达到50%,且***金额 超过500万元但不超过750万元的事项进行审 议。6、对交易标的(如股权)***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但未达到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不超过750万元的事项 进行审议。 (二)收购资产 一个会计年度内收购的资产总额(包括承担 的债务和费用)累计不超过公司***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 (三)出售或转让资产 一个会计年度内出售或转让的资产(包括股 权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累计不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四)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含授信) 单个借款项目借款(含授信)金额不超过占***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累计借款(含授 信)余额不超过***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 (五)对外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资产抵押 若公司资产抵押用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借 款,董事会权限依据前款向金融机构申请借 款的权限规定;若公司资产抵押用于对外担 保,董事会权限依据前款对外担保规定。 (七)关联交易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 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2)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市值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 但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的原则,按照本项(七)标准, 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1)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2)与不 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 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 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累计计算范围。 对于公司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 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 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 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项规定提交董150万元但不超过750万元的事项进行审议。 5、对交易标的(如股权)***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未达到50%,且***金 额超过150万元但不超过750万元的事项进行 (二)收购资产 一个会计年度内收购的资产总额(包括承担 的债务和费用)累计不超过公司***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 (三)出售或转让资产 一个会计年度内出售或转让的资产(包括股 权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累计不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四)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含授信) 单个借款项目借款(含授信)金额不超过占***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累计借款(含授 信)余额不超过***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 (五)对外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资产抵押 若公司资产抵押用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借 款,董事会权限依据前款向金融机构申请借 款的权限规定;若公司资产抵押用于对外担 保,董事会权限依据前款对外担保规定。 (七)关联交易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 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2)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但公 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的原则,按照本项(七)标准,应当 由董事会审议: (1)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2)与不 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 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 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累计计算范围。 对于公司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 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 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 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项规定提交董 事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 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事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 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 但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 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 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 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 种;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 息、红利或者报酬;4.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 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 公允价格的除外;5.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6.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 规定的;7.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 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 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8.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9.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上述属于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权限的事项,董 事会可通过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授权公司董事 长行使;超过本条规定的董事会权限的,须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 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 董事会应当建立重大事项审查和决策程序。序。 但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 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 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 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 种;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 息、红利或者报酬;4.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 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 公允价格的除外;5.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6.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 规定的;7.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 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 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8.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9.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上述属于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权限的事项,董 事会可通过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授权公司董事 长行使;超过本条规定的董事会权限的,须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 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 董事会应当建立重大事项审查和决策程序。***百八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 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 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监事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 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 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 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可以独 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 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 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持续督导保荐机 构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百八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 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 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监事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 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 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 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可以独 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 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 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持续督导保荐机 构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3名,非职工代表监事 2名,设监事会主席 一名。席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非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决策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利润情况、资金 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 预案发表独立意见,且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 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议案发表明确意见,股 东大会表决时应安排网络投票方式为公众股 东参会提供便利,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二) 董事会未作出以现金分红方式或现金分红比 列较低进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 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 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应对此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 意见;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目标至少每三年重新审定一次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 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 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 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三)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 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以及其他非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 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 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 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 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四)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五)股东 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决策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利润情况、资金 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 预案发表独立意见,且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 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议案发表明确意见,股 东大会表决时应安排网络投票方式为公众股 东参会提供便利,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二) 董事会未作出以现金分红方式或现金分红比 例较低进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 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 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应对此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 意见;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目标至少每三年重新审定一次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 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 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 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三)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 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以及其他非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 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 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 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 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四)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五)股东 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向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 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六)如因公司外 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 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 研究论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 明原因,经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在审议 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须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 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 变更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 所的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 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 同意;(七)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 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八)监事 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现金分红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 督。半数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向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 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六)如因公司外 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 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 研究论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 明原因,经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在审议 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须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 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 变更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 所的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 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 同意;(七)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 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八)监事 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现金分红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 督。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的信 息披露平台上予以批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 因。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的信息 披露平台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二百四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刋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第二百四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刊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注册资本、股本等发生变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三、备查文件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6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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