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四川某建筑劳务公司安全员姜先生来电咨询称,今年3月的一天,他在工作时受伤,6月初,公司老板将公司转让了。他找新公司老板索要工伤赔偿时,新公司老板认为应当找原来的老板负责。姜先生问:公司转让了,职工工伤保险责任应该找谁负责?针对姜先生咨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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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31 热度:
7月17日,四川某建筑劳务公司安全员姜先生来电咨询称,今年3月的一天,他在工作时受伤,6月初,公司老板将公司转让了。他找新公司老板索要工伤赔偿时,新公司老板认为应当找原来的老板负责。姜先生问:公司转让了,职工工伤保险责任应该找谁负责?
针对姜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志元律师表示:公司转让的,不会导致公司主体资格的变更,仍应当由公司承担原工伤保险责任。
杨志元律师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公司的分离包括新设分离和派生分离,公司的合并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无论公司是哪种分离、合并都应当由承继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公司转让是指公司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转让,同时可能导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依据该条规定,公司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公司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并不会导致其主体资格的变更。股份转让后仍应当由公司对外承担包括工伤保险待遇在内的民事或行政等责任。因此只要原公司主体资格没有消灭,无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者我们通常所说的“老板”如何变更,都仍然由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杨志元律师认为,公司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四川工人日报记者向晓文)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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