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梦天家居: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告

证券代码:603216 证券简称:梦天家居 公告编号:2022-006
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草案)》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梦天家居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市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即发生变更,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亦需要进行变
更。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公司章
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88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
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5,536万股,公司已于 2021年12月15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
资报告》(天健验[2021]701号),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
币16,6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22,136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16,600万股变更为22,136万
股。公司拟根据本次发行的情况,将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变更为22,136万元,公司
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具体情况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基于以上事项,公司需要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二、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
规范运作,结合公司上市情况及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对2020年***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形成新的《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名
称
《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
名
称
《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
二
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由梦天木门集团有限公司按经审计的账
面净资产值折股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在浙江省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3304217530017530
。
第
二
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梦天
木门集团有限公司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变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4217530017530
。
第
三
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股(以下称“***公开发行”),
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
三
条
公司于
2021年
11月
19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536万股
(
以下称
“
***公开发行
”)
,于
2021年
12月
15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
。
第
四
条
公司中文名称: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Mengtian Furniture
Group Co., Ltd.
第
四
条
公司中文名称: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Mengtian Furniture Group
Co.,
Ltd.
企业集团名称:梦天家居集团
第
六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
六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136万元。
第
七
条
公司为***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
七
条
公司为***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类型
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第
十
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
十
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
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增
加
第
十
二
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
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
第
十
六
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第
十
七
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
值人民币
1
元。
第
十
七
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
十
八
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
十
八
条
公司发起人以各自持有原梦天木门集
团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经审计净资产
值折股,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由梦天木门
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如
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姓名
股份数量
(股)
股份比例
(%)
1
浙江梦天控股
有限公司
124,500,000
75.00
2
嘉兴梦家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16,600,000
10.00
3
嘉兴梦悦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8,300,000
5.00
4
范小珍
13,280,000
8.00
5
余静滨
3,320,000
2.00
合 计
166,000,000
100.00
第
十
九
条
公司发起人以各自持有原梦天木门集团有限公
司的股权所对应的经审计净资产值折股,采取发起
设立方式,由梦天木门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
及出资时间
如下:
序
号
发起人名
称/姓名
股份数量
(股)
股份比例
(%)
出资时间
1
浙江梦天
控股有限
公司
124,500,000
75.00
2018.12.5
2
嘉兴梦家
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
(有限合
伙)
16,600,000
10.00
2018.12.5
3
嘉兴梦悦
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
(有限合
伙)
8,300,000
5.00
2018.12.5
4
范小珍
13,280,000
8.00
2018.12.5
5
余静滨
3,320,000
2.00
2018.12.5
合 计
166,000,000
100.00
第
十
九
条
公司经批准***公开发行的普通股总
数为【】万股。无其他
种
类股。
第
二
十
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2,136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为:普通股
22,136万
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
二
十
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
二
十
一
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
得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
二
十
一
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
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
二
十
二
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
他方式。
第
二
十
三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第
二
十
四
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第
二
十
四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
条***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
二
十
五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进行
。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
***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
二
十
五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
条***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
条***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
三
条***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
二
十
六
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
四
条
***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
四
条
***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
第二十
四
条
***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
二
十
九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
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
三
十
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
三
十
一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
关权益的股东。
第
三
十
二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
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
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
三
十
七
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
三
十
八
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
四
十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
四
十
一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
四
十
一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
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除涉及前款第(四)项担保事
项外,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
四
十
二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除涉及前款
第
(三)项
担保事项外,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
第(三)项
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
四
十
八
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
提案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第
四
十
九
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
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
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
四
十
九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第
五
十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
10%
。
监事会或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
五
十
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
五
十
一
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将
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第
五
十
三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
五
十
四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
三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第
五
十
五
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
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第
五
十
六
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
3:00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
五
十
七
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
2
个工作日
通知
并说明原因。
第
五
十
八
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
公告
并说明原因。
第
七
十
三
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
七
十
四
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
七
十
七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
七
十
八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
分拆、
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
七
十
八
条
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
七
十
九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
八
十
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删除
第
一
百
零
四
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任职条件和权
限范围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一
百
零
四
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一
百
零
七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第
一
百
零
七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
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
一
百
一
十
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公司重大事项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以下交易行为,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还须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
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上市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
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
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
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上述权限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事项:
1
、金额未达到上述第(一)项规定的
交易事项;
2
、无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3
、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
(三)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可以
将部分权限授权给总经理,但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一
百
一
十
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
外捐赠
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重大事项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以下交易行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须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占上市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
以
上,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
易标的是否相
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
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上述权限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事项:
1
、金额未达到上述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
项;
2
、无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3
、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三)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可以将部分权
限授权给总经理,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
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
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
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且应当
经三分之二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第
一
百
二
十
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和书面
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但董
事会审议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
规定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
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
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第
一
百
二
十
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和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
增
加
第
一
百
三
十
五
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
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
一
百
三
十
九
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第
一
百
四
十
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
一
百
四
十
三
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
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
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第
一
百
四
十
四
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
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
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为
1/3
。
监事会中的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
一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
第
一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百
五
十
条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
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百
五
十
一
条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
一
百
五
十
八
条
公司聘用具备丰富证券从业经验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
一
百
五
十
九
条
公司聘用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
一
百
七
十
条
公司***《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第
一
百
七
十
一
条
公司在
证券监管部门***披露信息的报纸、网
站上
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
一
百
七
十
二
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
一
百
七
十
三
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
在
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
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
一
百
七
十
四
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
一
百
七
十
五
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日内
在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上
公告。
第
一
百
七
十
六
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
《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低限额。
第
一
百
七
十
七
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
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低限额。
第
一
百
七
公司有本章程***百七十八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第
一
百
八
公司有本章程
***百七十九条
第(一)项情形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全体股东
2/3
以上通过。
十
九
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全体股东
2/3
以上通过。
十
条
第
一
百
八
十
条
公司因本章程***百七十
八
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
一
百
八
十
一
条
公司因本章程
***百七十九条
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
一
百
八
十
二
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第
一
百
八
十
三
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60日内在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
一
百
九
十
四
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一次核准登记
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
一
百
九
十
五
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
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
理局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
一
百
九
十
八
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并于公
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此外,本章程应在公司登记机关
备案登记。
第
一
百
九
十
九
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应工商变更
登记、备案手续等。
上述变更***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
全文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