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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腾精工:公司章程变更公告

原标题:凯腾精工:公司章程变更公告证券代码:871553证券简称:凯腾精工公告编号:2022-007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证券代码:871553证券简称:凯腾精工公告编号:2022-007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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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腾精工:公司章程变更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05 热度:36

原标题:凯腾精工:公司章程变更公告


证券代码:871553证券简称:凯腾精工公告编号:2022-007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证券代码:871553证券简称:凯腾精工公告编号:2022-007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
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条为维护北京凯腾精工制版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治理规则》(《治理规则》)、《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
第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条为维护北京凯腾精工制版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方式,由北京凯腾精
工制版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设立。

公司股票已于2017年5 月1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
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转让。

下简称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方式,由北京凯腾精
工制版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设立。公司在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6754155973X。

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批
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1,299万股,并于2021年8
月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
选层挂牌,2021年11月15日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凯腾精工,
股票代码:871553。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方式,由北京凯腾精
工制版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设立。

公司股票已于2017年5 月1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
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转让。

下简称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方式,由北京凯腾精
工制版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设立。公司在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6754155973X。

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批
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1,299万股,并于2021年8
月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
选层挂牌,2021年11月15日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凯腾精工,
股票代码:871553。

第九条公司可以对其他企业投
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
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的出资人。

-
第十条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
薪酬的情况。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法律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公司不得直
接或间接向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提供借款。

-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
第二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一)减少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
(一)要约方式;
(二)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期间公司股东转让所持股
份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
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
任公司关于转让股份的规定。

股东依据前款规定转让股份后,应
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
办理登记过户。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
份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
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第二十六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其他股东
自愿锁定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含优先股)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
份。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公司在本章程中对公司董事、监事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份。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该限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性规定。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告前30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10日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告前10日内;
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
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30日起算,直
至公告日日终;
(二)本条前款第(二)项至第(四)
项规定的期间。

公司在本章程中对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含优先股)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
守该限制性规定。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30日起算,直
至公告日日终;
(二)本条前款第(二)项至第(四)
项规定的期间。

公司在本章程中对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含优先股)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
守该限制性规定。

第二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
份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
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公司在本章程中对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的,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该限制
性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公司董事会对
股东提出的有关公司经营提出的建议
和质询必须予以明确回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款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
对股份转让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应遵
守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
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
他资源;
(五)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股份;
(五)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
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债权人的利益;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债权人的利益;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积极采取措施防
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
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资金、商
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
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资金、商品、服
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
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
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
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积极采取措施防
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
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得以下列任
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
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
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
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

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提供资金、商品、
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当严格按
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
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
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义务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及其
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
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
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
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提供资金、商品、
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当严格按
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
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
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义务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及其
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
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
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
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
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
度报告摘要;

度报告摘要;度报告摘要;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
本作出决议;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融资额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低于一亿元且低于公司***近一年末净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的有效期不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得超过公司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信息披露平台;(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
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公司购买、出售重大(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
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连续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近一(十六)审议公司购买、出售重大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不含购买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连续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近一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八)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成交金额占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成交金额占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市值2%以上且超过3000 万元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向
交易,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除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除外;
(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二十)审议发行新股方案;持股计划;
(二十一)审议公司股票公开转(十九)审议发行新股方案;

让、转板交易和退市的;
(二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的事项;
(二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审议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转板交易和退市;
(二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的事项;
(二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让、转板交易和退市的;
(二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的事项;
(二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审议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转板交易和退市;
(二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的事项;
(二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
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第四十一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
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
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适用本条***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
定。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适用本条***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
定。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适用本条***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
定。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适用本条***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
定。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交易(除
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
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占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
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近一
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超过75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近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交易(除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除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
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占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超过7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超过750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超过750 万元。负值,取其***值计算。公司如未盈利,
本条所述的“交易”,包括:对外豁免适用本条规定的净利润指标。

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本条所述的“交易”,包括:购买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和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
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含
产;债权、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
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放弃权利;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除外);提供担保(即上市公司为他人
交易。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条所称“市值”,是指交易前20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市值的算术平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均值;本条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
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
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高金额为成交易。

金额。本条或章程的其他条款所称“成交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规定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
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近一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
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
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
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
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理财等上市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
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相关审计报告和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
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
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则,适用本条或章程的其他条款。已经

公司如未盈利,豁免适用本条规定
的净利润指标。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如未盈利,豁免适用本条规定
的净利润指标。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的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
组的,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
议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以发生额作为
成交金额,适用本条规定。公司连续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
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条或章程的其
他条款规定。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
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
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条或章
程的其他条款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规定
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近一
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
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
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
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
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相关审计报告和
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四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第四十四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
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必须经出席
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审议:
负债率超过70%;
审议:
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
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规
定的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
等行为。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
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追加财务资助。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
业务为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适用本条
关于财务资助的规定。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和“委
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
成交金额,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经按照本章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同意。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近一期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
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
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规定的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
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公司的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控股子公司不适用本条关于财务
资助的规定。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
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四十五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第四十五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近
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2%以上且超
过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公司购买或
出售资产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由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
免于审计或者评估。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
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
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告
说明原因: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2%以上且超
过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公司购买或
出售资产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由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
免于审计或者评估。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
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
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告
说明原因: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
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由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或者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
计或者评估。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
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告
说明原因: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审
议同意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一般为公司住所地,经董事会决议
后亦可在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
会场,以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应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时,召集会议
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会议
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 个转让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转让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 个转让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转让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应当包括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应当包括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六十九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
律师(如有)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
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
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
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
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

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通知股东。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通知股东。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审议发行新股方案;
(五)审议公司股票公司公开转
让、转板交易和退市的;
(六)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
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审议股票发行方案;
(五)审议终止股票上市、撤回终
止上市申请;
(六)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
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控股子公司
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
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
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
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控股子公司
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
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
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
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控股子公司
不得取得本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
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
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
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

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公司审议下列影响中
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
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
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
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公司审议下列影响中
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
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
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
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公司审议下列影响中
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
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
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
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参加涉及
自己的关联交易的审议,并可就该关联
交易是否公平、合法以及产生的原因向
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不
应当就该事项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
东也有权提出回避。董事会应根据法
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参加涉及
自己的关联交易的审议,并可就该关联
交易是否公平、合法以及产生的原因向
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不
应当就该事项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
东也有权提出回避。董事会应根据法
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作出判断。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则董事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

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
完成前款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会的
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
况进行披露。

公司全体股东均与审议的关联交
易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全体股东不予
回避,股东大会照常进行,并由全体与
会股东按本章程规定审议并表决。

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董事会判
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
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以书面形式通
知关联股东。

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
完成前款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会的
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
况进行披露。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作出判断。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则董事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

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
完成前款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会的
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
况进行披露。

公司全体股东均与审议的关联交
易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全体股东不予
回避,股东大会照常进行,并由全体与
会股东按本章程规定审议并表决。

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董事会判
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
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以书面形式通
知关联股东。

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
完成前款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会的
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
况进行披露。

第八十五条公司应当在保证股东
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表决提供便利。

-
第八十六条董事、监事提名的方
式和程序: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
由董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
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董事会向股
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由监事会提出选任监事的建议名
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监事
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

(二)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第八十六条董事、监事提名的方
式和程序: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
由董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
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由监事会提出选任监事的建议名单,经
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
会提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
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均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
人,其提名的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
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
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均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
人,其提名的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
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监事的选举,
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
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操作细则如
下:
(一)与会每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
以待选董事或者监事的人数;
(二)每个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
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或
者监事,也可分散投给任意的数位候选
董事或者监事;
(三)每个股东对单个候选董事、
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其提名的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
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均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
人,其提名的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
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十七条董事、独立董事、监
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
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
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
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负
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董事、监事
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
见。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
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操作细则如
下:
(一)与会每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或

监事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
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
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
或者监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
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
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

监事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
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
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
或者监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
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
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者监事时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
以待选董事或者监事的人数;
(二)每个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
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或
者监事,也可分散投给任意的数位候选
董事或者监事;
(三)每个股东对单个候选董事、
监事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
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
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
或者监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
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
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
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
表决结果前,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
表决结果前,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
表决结果前,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
表决结果前,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之日,由
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为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决议之日。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之日,由
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为职工大会通过
决议之日。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
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
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
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
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
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
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
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
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
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
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
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
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状况;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公司
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产生的
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
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但经证明在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百零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除下列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
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
不满足独立董事人数要求的。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百零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
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
能生效,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独立董事补选。在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
能生效,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个月内完成董事、独立董事补选。在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
能生效,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独立董事补选。在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
能生效,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个月内完成董事、独立董事补选。在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百零五条未经董事会的合法
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
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
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
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百零五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
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
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
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
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
其立场和身份。

***百零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赞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零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百零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大会负责。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设立2
名独立董事,其中一名应为会计专业人
士。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有关规定执行。

***百零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大会负责。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设立2名
独立董事,其中一名应为会计专业人
士。独立董事的提名、任职及履行职务
等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

行。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行。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编制公司定期报告或定期报
告摘要;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挂牌、上
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秘
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
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
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
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八)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
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以保护
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
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
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
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八)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
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以保护
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秘
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
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
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
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八)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
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以保护
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
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
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
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八)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
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以保护
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百一十四条除相关制度明文
规定外,公司董事会具有下述事项处置
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占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
***百一十四条除相关制度明文
规定外,公司董事会具有下述事项处置
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占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
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近一
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超过15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超过150 万元。

公司未盈利的可以豁免适用净利
润指标。上述任一事项,适用前述不同
的相关标准确定的审批机构同时包括
股东大会、董事会,则应提交较高一级
审批机构批准。

的成交金额占公司***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超过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超过150万元。

公司未盈利的可以豁免适用净利
润指标。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值计算。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
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近一
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超过15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超过150 万元。

公司未盈利的可以豁免适用净利
润指标。上述任一事项,适用前述不同
的相关标准确定的审批机构同时包括
股东大会、董事会,则应提交较高一级
审批机构批准。

的成交金额占公司***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超过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超过150万元。

公司未盈利的可以豁免适用净利
润指标。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值计算。

***百一十五条公司发生以下标
准的关联交易事项(除对外担保),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
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 万元。

***百一十五条公司发生以下标
准的关联交易事项(除对外担保),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
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占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
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公司可以预计本年度的关联交易
总金额,预计及超出预计实际发生的关
联交易按照前项及本章程第四十条(十
八)项规定的标准履行决策程序。

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
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
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提名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秘
书候选人;
公司可以预计本年度的关联交易
总金额,预计及超出预计实际发生的关
联交易按照前项及本章程第四十条(十
八)项规定的标准履行决策程序。

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
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
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提名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秘
书候选人;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
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
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
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
金额进行合理预计。预计及超出预计实
际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前项及本章程
第四十条(十七)项规定的标准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决策。

***百一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
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
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提名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秘
书候选人;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
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会会议包括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
少召开两次,包括审议公司定期报告的
董事会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会会议包括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
少召开两次,包括审议公司定期报告的
董事会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包括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
少召开两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百二十条董事会召开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寄、
公告、电子邮件、传真、微信等书面方
式。情况紧急的,可以通过电话等其他
口头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并作好相
应记录,在董事会会议召开时应当以书
面方式进行确认。

***百二十条董事会召开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寄、
公告、电子邮件、传真、微信等书面或
即时通讯方式。情况紧急的,可以通过
电话等其他口头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并作好相应记录,在董事会会议召
开时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

***百二十一五条董事会会议通
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当包
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说明。

***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通知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当包
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说明。

***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
财务资助事项时,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
财务资助事项时,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决议表决
方式为记名投票式表决或举手表决或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或视频等方式表决并作出决
议,但与会董事应事后签署董事会决议
和会议记录。

***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以现
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
频、电话、电子通讯等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
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
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电
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有效表决票
等方式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
式表决、举手表决、电子通讯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
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等事项,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
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
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等事项,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
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
立董事代为投票。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涉及表决事项
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
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
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
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涉及表决事项
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
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
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
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百二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一
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和总经
理助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公司设财务负责人(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
计工作三年以上。

***百二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一
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助理,由总
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
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
计工作三年以上。

***百三十一条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百三十一条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百三十七条基于公司发展的-

需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建立科学完善
的聘用、考评、激励和约束机制。

公司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需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建立科学完善
的聘用、考评、激励和约束机制。

公司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百四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四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
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百四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
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
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
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
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
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百四十五条监事应当保证公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
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
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
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
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
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百四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包
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
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
***百四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包
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
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

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百五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关注
***百五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关注

的问题;
(十一)负责对控股股东、其他关
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
他资源的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公司建
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措施,对报
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其他
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
其他资源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的问题;
(十一)负责对控股股东、其他关
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
他资源的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公司建
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措施,对报
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其他
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
其他资源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百五十一条监事会每六个月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日十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于会
议召开日前两日发出;每届监事会***
次会议可于会议召开日当日通知全体
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由过半数监事通
过。

***百五十一条监事会每六个月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日十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于会
议召开日前两日发出;每届监事会***
次会议可于会议召开日当日通知全体
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监事
通过。

***百五十二条监事会召开监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寄、
电子邮件、传真或微信等书面方式。情
况紧急的,可以通过电话等其他口头形
通知全体监事,并作好相应记录,在监
事会会议召开时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
确认。

监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
***百五十二条监事会召开监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寄、
电子邮件、传真或微信等书面或即时通
讯方式。情况紧急的,可以通过电话等
其他口头形式通知全体监事,并作好相
应记录,在监事会会议召开时应当以书
面方式进行确认。

监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当包
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说明。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当包
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说明。

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当包
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说明。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当包
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说明。

***百五十七条公司应当按照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
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
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
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
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
间。

***百五十七条公司应当按照
《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证监会和北京交
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
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
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百五十八条公司董事会为公
司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为
信息披露的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
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
司董事长或董事长***的董事代行信
息披露职责。

***百五十八条公司董事会为公
司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为
信息披露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信
息披露管理事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
司董事长或董事长***的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职责。

***百六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工作内容是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
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
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百六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工作内容是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
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
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
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本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内
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
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
绩、股利分配等;公司如委托分析师或
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
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

的字样。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
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
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
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
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本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内
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
理信息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
的前提下与投资者沟通,包括:公司的
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
发、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
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
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
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
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本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内
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
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
绩、股利分配等;公司如委托分析师或
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
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

的字样。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
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
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
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
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本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内
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
理信息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
的前提下与投资者沟通,包括:公司的
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
发、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
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
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
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百六十三条公司与投资者的
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百六十三条公司与投资者的
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
现场会议外,可以积极向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
(三)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
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四)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
(五)公司可以根据计划安排,邀
请或接受投资者来公司进行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
(六)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
(七)公司可视情况举行业绩说明
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
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
(八)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
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
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四)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
(五)公司可以根据计划安排,邀
请或接受投资者来公司进行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
(六)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
(七)公司可视情况举行业绩说明
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
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
(八)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
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百六十四条公司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百六十四条公司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百六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
***百六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
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董事、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董事、
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二)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
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
的资金。的资金;
(三)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三)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
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
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四)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
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2、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在依公司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在依
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
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后,且不存在影响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后,且不存在影响
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分配股利。

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10%。***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10%。***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的利润不少于***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30%。分配利润的30%。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如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满足公司经营或者投资需要的,公司可
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以不实施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交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的
4、现金分红政策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 万元或者公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司未来12个月的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分红政策: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例***低应达到80%;交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4、现金分红政策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
例***低应达到40%;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分红政策:
例***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照前项规定处理。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例***低应达到80%;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40%;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40%;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例***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照前项规定处理。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
题。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
红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中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
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
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
确切用途,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股东大会审议。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本章程规定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题。

议,且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红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中
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
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确切用途,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
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本章程规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相
关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
取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中小股东的意
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股
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
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本章程规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相
关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
取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中小股东的意
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股
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

第二节内部审计
***百七十条公司可以根据需要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
部审计监督。

-***百七十一条如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百七十条公司聘用取得“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
以续聘。

***百七十二条公司聘用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百七十五条公司的通知以下***百七十五条公司的通知以下

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达;
(二)以邮寄方式送达;
(三)以公告方式送达;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一)以专人送达;
(二)以邮寄方式送达;
(三)以公告方式送达;
(四)以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
即时通讯方式送达;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达;
(二)以邮寄方式送达;
(三)以公告方式送达;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一)以专人送达;
(二)以邮寄方式送达;
(三)以公告方式送达;
(四)以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
即时通讯方式送达;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百七十九条公司发出的通
知,均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告方式进行,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百七十九条公司发出的公
告,均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报
刊、网站上公告方式进行,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
所***披露信息的报刊、网站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百八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

***百八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披
露信息的报刊、网站上公告。

***百八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百八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法定的***低限额。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
定披露信息的报刊、网站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法定的***低限额。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法定的***低限额。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
定披露信息的报刊、网站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法定的***低限额。

***百八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

***百八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百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
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
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百九十条公司有本章程***
百八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

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百八十九条第
(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百八十九条第
(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
定披露信息的报刊、网站上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
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
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百零一条本公司及股东、董
-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循以下争
议解决的规则: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发生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
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可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
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
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四)一个会计年度,是指自公历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止。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循以下争
议解决的规则: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发生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
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可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
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
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四)一个会计年度,是指自公历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止。

第二百零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
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四)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五)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50%以
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
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六)净资产,是指公司资产负债
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公司编制合并财
务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
东权益。

(七)一个会计年度,是指自公历
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全国股转公司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生
效实施。

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五)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50%以
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
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六)净资产,是指公司资产负债
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公司编制合并财
务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
东权益。

(七)一个会计年度,是指自公历
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全国股转公司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生
效实施。

第二百零八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鉴于公司已于2021年11月15日正式成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为进
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及《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制定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三、备查文件
(一)《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
2022年1月24日
(二)《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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