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3-06 热度:
原标题:纽泰格: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229证券简称:纽泰格公告编号:2022-004
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并办理工商变
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年
3月
4日召开
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
修订部分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变更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8号)同意注册,公司***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公司已完成***公开发行,并于
2022年
2月
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6,000万元变更为人民
币
8,000万元,公司股本由
6,000万股变更为
8,000万股,公司类型由“股份
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具体以工商登记机关
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实际情况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现将
《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草案)》名称变更为《江苏纽泰格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同时对《公司章程》部分内
容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
号
修改前修改后
1.第三条公司于【】年【】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
,于【】年【】月【】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三条公司于
2022年
1月
17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注册
,***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万股
,于
2022
年
2月
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
2.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00
万元。
3.
增加一条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4.
第十八条股份总数为【】万股
,均
为普通股
,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股份总数为
8,000万股
,均
为普通股
,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5.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
并
;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6.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
)
项、第
(五
)项、第
(六
)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
)项、
第
(五
)项、第
(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7.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
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
出
,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
,
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
受
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8.
第三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第四十条
第三款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
提供担保的
,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
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得转让所持
有、控制的公司股份
,并授权公司董
事会办理股份锁定手续。公司董事会
应当自知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由公司违法
违规提供担保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
日内
,办理有关当事人所持公司股份
的锁定手续。
9.
第四十条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第四十一条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
10.
第四十二条公司提供担保的
,须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属
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提供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且***金额超过
5,000万
元
;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
(六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
(七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其他担保行为。
第四十三条公司提供担保的
,须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
供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金额超过
5,000万元
;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
(八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行为。
11.
第五十一条
第四款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
第五十二条
第四款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
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
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12.
第五十二条
***款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款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款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第三款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3.
第五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14.
第五十八条***款增加第(六)项
第三款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的
,其开始时间不得早
第五十九条
***款(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三款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
3:00。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15.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近
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
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三)本章程的修改(包括章程附件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
事会议事规则)
;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近
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
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
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
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
(八)重大资产重组
;
(九)股权激励计划
;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
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
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
,除应当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
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6.
第八十一条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原第三款变为第四款并修改内容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八十二条
第三款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款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低持股
比例限制。
17.
删除第八十三条无
18.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19.
第九十八条***款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
第九十八条***款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
20.
***百〇七条独立董事的任职资
格、提名、辞职等事项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执行。
***百〇七条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提名、辞职等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
21.
***百一十条
***款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提供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百一十条
***款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提供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
22.
***百三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
二款
***百三十五条
第二款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23.
增加一条***百四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24.
***百四十八条监事应当保证公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百四十九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5.
***百五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
3个月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
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编制。
***百六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26.
***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取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
,聘期一年
,可以续聘。
***百七十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一年
,可以续
聘。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变更注册资本、
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特别决议
审议批准。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具
体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具体变更内容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终核准版本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第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
3月
4日
企行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注册、公司变更、代理记账、涉税处理、公司转让、公司注销、公司户车牌转让,投资/资产/基金类公司转让, 免费咨询电话:400-006-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