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仕佳光子(688313):仕佳光子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原标题:仕佳光子:仕佳光子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证券代码:688313 证券简称:仕佳光子 公告编号:2022-017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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仕佳光子(688313):仕佳光子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04-23 热度:

原标题:仕佳光子:仕佳光子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13 证券简称:仕佳光子 公告编号:2022-017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章程及相关制度文件进行修订,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部分管理制度尚需提交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新增条款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 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款第(一)至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 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款规 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应比例发出收第二十六条 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购要约方式; (二)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 间限制。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公司发生的如下交易(交 易的定义参见本章程第十二章附则部 分的规定,提供担保除外):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公司发生的如下交易(交 易的定义参见本章程第十二章附则部 分的规定,提供担保除外):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单笔人民币 500万元以上 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7、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 达到***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的 融资行为(本章程中的融资事项是指公 司向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贷款、信用证融 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由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九)审议单笔人民币 500万元以上 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第(五)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上述第(三)、第(五)、第(六)项规 定的“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限应以公司董事会收到提议股东、监事 会、独立董事提出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 的书面提案之日起算。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上述第(三)、第(五)、第(六)项规 定的“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限应以公司董事会收到提议股东、监事 会、独立董事提出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 的书面提案之日起算。 公司在出现***款情形而无法在上述 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股 东名册。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 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 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 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提 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 上市公司 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 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 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 文件。提案股东资格属实、相关提案符 合《公司法》等相关要求的,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分别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 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 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的有效期限和签发日期;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分别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的有效期限和签发日期;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低持股比例 限制。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其表决事项按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后的数量为准。 出席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应计入该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 所代表的股份总数,但不参加关联交易 事项的表决。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公司董事会有责任要求有关股东向股 东大会披露有关关联事宜;其他股东有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其表决事项按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后的数量为准。 出席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应计入该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 所代表的股份总数,但不参加关联交易 事项的表决。关联股东的回避程序为: 公司董事会有责任要求有关股东向股 东大会披露有关关联事宜;其他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要求有关股东向股东大 权要求董事会要求有关股东向股东大 会披露有关关联事宜。 由于有关关联股东未披露有关关联事 宜而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 决议无效。由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 或其他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关 联股东负责赔偿。会披露有关关联事宜。 关联事项的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 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二)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 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表决; (三)关联交易议案形成决议时,视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由出席会议的 非关联股东以其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 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和回避的,股 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 的一切决议。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 司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但应对 非关联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 只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形成有效 决议,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详细说明。 由于有关关联股东未披露有关关联事 宜而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 决议无效。由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 或其他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关 联股东负责赔偿。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删除条款 ***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拆、分立、解散、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但应当由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 ……***百一十一条 公司下述交易事项, 授权董事会进行审批: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交易的定 义参见本章程第十二章附则部分的规 定,除担保外): ……***百一十一条 公司下述交易事项, 授权董事会进行审批: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交易的定 义参见本章程第十二章附则部分的规 定,除担保外): 7、董事会有权审议下列融资事项:在一 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达到公 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但低于***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的。***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接到提议后10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 董事、监事会或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董事会秘书应 当提前 3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 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 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董事会秘书应 当提前 2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 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 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 录;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 前 2日。 情况紧急或公司股东大会换届选举产 生新一届董事会的当日,需要尽快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百三十条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新增条款***百三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 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 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规定进行编制。 ***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 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综合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的 利润分配政策为: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 (二)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 方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政策。 (三)……***百六十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 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综合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的 利润分配政策为: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 (二)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 方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政策,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 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 续聘。***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除上述条款外,其他条款不变,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人选全权办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终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修订情况
本次同步修订的内部管理制度还有《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以上制度全文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其中《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 4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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