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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仕佳光子:仕佳光子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13 证券简称:仕佳光子 公告编号:2022-017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章程及相关制度文件进行修订,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部分管理制度尚需提交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新增条款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
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款第(一)至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
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款规
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应比例发出收第二十六条 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购要约方式;
(二)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
间限制。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公司发生的如下交易(交
易的定义参见本章程第十二章附则部
分的规定,提供担保除外):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公司发生的如下交易(交
易的定义参见本章程第十二章附则部
分的规定,提供担保除外):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单笔人民币 500万元以上
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7、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
达到***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的
融资行为(本章程中的融资事项是指公
司向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贷款、信用证融
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由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九)审议单笔人民币 500万元以上
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第(五)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上述第(三)、第(五)、第(六)项规
定的“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限应以公司董事会收到提议股东、监事
会、独立董事提出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
的书面提案之日起算。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上述第(三)、第(五)、第(六)项规
定的“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限应以公司董事会收到提议股东、监事
会、独立董事提出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
的书面提案之日起算。
公司在出现***款情形而无法在上述
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股
东名册。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
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
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
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提
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
上市公司 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
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
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
文件。提案股东资格属实、相关提案符
合《公司法》等相关要求的,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分别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
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
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的有效期限和签发日期;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分别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的有效期限和签发日期;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低持股比例
限制。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其表决事项按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后的数量为准。
出席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应计入该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
所代表的股份总数,但不参加关联交易
事项的表决。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公司董事会有责任要求有关股东向股
东大会披露有关关联事宜;其他股东有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其表决事项按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后的数量为准。
出席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应计入该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
所代表的股份总数,但不参加关联交易
事项的表决。关联股东的回避程序为:
公司董事会有责任要求有关股东向股
东大会披露有关关联事宜;其他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要求有关股东向股东大 权要求董事会要求有关股东向股东大
会披露有关关联事宜。
由于有关关联股东未披露有关关联事
宜而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
决议无效。由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
或其他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关
联股东负责赔偿。会披露有关关联事宜。
关联事项的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
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二)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
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表决;
(三)关联交易议案形成决议时,视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由出席会议的
非关联股东以其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
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和回避的,股
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
的一切决议。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
司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但应对
非关联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
只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形成有效
决议,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详细说明。
由于有关关联股东未披露有关关联事
宜而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
决议无效。由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
或其他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关
联股东负责赔偿。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删除条款 ***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拆、分立、解散、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但应当由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
……***百一十一条 公司下述交易事项,
授权董事会进行审批: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交易的定
义参见本章程第十二章附则部分的规
定,除担保外):
……***百一十一条 公司下述交易事项,
授权董事会进行审批: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交易的定
义参见本章程第十二章附则部分的规
定,除担保外):
7、董事会有权审议下列融资事项:在一
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达到公
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但低于***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的。***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接到提议后10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
董事、监事会或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董事会秘书应
当提前 3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
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
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董事会秘书应
当提前 2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
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
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
录;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
前 2日。
情况紧急或公司股东大会换届选举产
生新一届董事会的当日,需要尽快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百三十条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新增条款***百三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
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
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规定进行编制。 ***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
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综合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的
利润分配政策为: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
(二)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
方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政策。
(三)……***百六十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
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综合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的
利润分配政策为: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
(二)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
方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政策,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
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
续聘。***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除上述条款外,其他条款不变,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人选全权办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终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修订情况
本次同步修订的内部管理制度还有《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以上制度全文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其中《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 4月 23日
企行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注册、公司变更、代理记账、涉税处理、公司转让、公司注销、公司户车牌转让,投资/资产/基金类公司转让, 免费咨询电话:010-85803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