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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沪工: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31 证券简称:上海沪工 公告编号:2022-025 债券代码:113593 债券简称:沪工转债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年 4月 25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一、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和《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发行的“沪工转债”自 2021年 1月 25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截至 2022年 4月 22日,公司股份总数由 317,982,354股变更为 317,983,062股,注册资本由 317,982,354元变更为 317,983,062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相关规则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与发展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17,982,354元。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17,983,062元。 (无)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
为 2500万股,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如
下表所示: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的出资人、持股
数量和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出资人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出资人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名称持股数量
(万股)持股比例(%) 名称(万股) 舒宏瑞375050.00% 舒宏瑞375050.00% 舒振宇225030.00% 舒振宇225030.00% 缪莉萍773.2510.31% 缪莉萍773.2510.31% 曹陈34.50.46% 曹陈34.50.46% 永新县
限公司692.259.23% 上海斯
限公司692.259.23% 合计7500100.00% 合计7500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17,982,354
股,均为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17,983,062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在转
股期内,按照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在转股期
交易时间内申请转换股份。公司在可转换公
司债券续存期内每年向工商部门登记变更
因可转换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数量;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受 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且***金额超过 5000万元以上;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且***金额超过 5000万元以上;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七)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
行。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
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
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
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
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
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无)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
到或超过 20%的;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
资产总额 3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或
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
境外上市;
(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
相关事项。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及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会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会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上市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
***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值
公司发生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交易事项,均需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涉
及到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还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对于董事
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通过。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
人民币 3000万元内或占公司***近一期经审
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值的5%以内的关联交
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
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关
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3000万元内或占
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值
的 5%以内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超出上述范围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无)***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大
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 1年,可以续聘。***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年,可以续聘。***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方式或邮件方式或传真方
式进行。***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方式或邮件、传真、微信
方式进行。***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方式或邮件方式或传真方
式进行。***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方式或邮件、传真、微信
方式进行。***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传真
方式送出的,传真发出之日起的第 2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
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收件方
收到电子邮件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
日期。***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
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传真方
式送出的,传真发出之日起的第 2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
付邮局之日起第 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收件方收
到电子邮件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微
信方式发出的,微信发出之日起后一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百七十一条 公司***《上海证券报》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报刊,***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披露网站
和公司网站(www.hugong.com)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百七十二条 公司***《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报刊,***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披露网站
和公司网站(www.hugong.com)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上海证券
报》上公告。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媒体上
公告。***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上海
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低限额。***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媒
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低限额。***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上
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
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年年度股东大会予以审议。届时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情况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特此公告。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 4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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