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27 热度:
原标题:新柴股份: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032 证券简称:新柴股份 公告编号:2022-22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 4月26日,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调整原经营范围内容,具体调整如下: 变更前:
生产:柴油机及配件,工程机械、农业机械;铸造发动机部件及机械配件;销售自产产品;销售:润滑油(以上不含危险化学品);检验检测服务;柴油机及配件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成果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
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特种设备制造(后置许可)、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农业机械制造、 黑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铸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气体压缩机械制造、泵及真空设备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电机制造、检验检测服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务 、轮胎销售、润滑油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1.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
柴油机及配件,工程机械、农业机械;
铸造发动机部件及机械配件;销售自
产产品;销售:润滑油(以上不含危
险化学品);检验检测服务;柴油机
及配件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
咨询、技术成果转让。(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通
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
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
特种设备制造(后置许可)、建
筑工程用机械制造、农业机械制
造、 黑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铸
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气
体压缩机械制造、泵及真空设备
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配电开
关控制设备制造、电机制造、检
验检测服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
务 、轮胎销售、润滑油销售,机
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2.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具体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制
定的关联
交易制度确定;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具体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根据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制度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定的其他事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3.第四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以豁
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除外),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其他担保情形。第四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除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且***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公司其
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
过。范性文件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
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本条的规定;已经履行本制度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
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
当提供反担保。
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
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本条规定审
议程序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违规决策对外担保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5.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
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
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
部资料或解释。股东大会采用网
络投票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6.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
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或公司无副董事长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7.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8.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利。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
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
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
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
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
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
权利。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低持股比 例限制。9.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八十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通过
合法、合理、有效方式和途径,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10.***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1人。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人,
设董事长1人。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11.***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授予、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相
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授予、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12.***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13.***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
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或公司无副
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14.***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
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
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同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
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2名以上董事
的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在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
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
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15.***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一名经理
及若干名副经理级别的高级管理人员
(总监、总工程师),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一名
经理及若干名副经理级别的高级
管理人员(总监、董事会秘书、
总工程师),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公司经理、总监、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16.***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 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17.***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
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
露。***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高级管
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
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
请披露。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
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18.***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
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
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19.***百七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数据电文方式进行;
(四)其他形式。***百七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
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数据电文方式进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其他形式。20.第二百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近一次核准登记或备案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第二百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近一次核准登
记或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三、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和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是基于经营发展需要,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委派专人办理后续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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