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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公司全称、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上接B61版)(11)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及相关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本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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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公司全称、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16 热度:

(上接B61版)

(11)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及相关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2)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3)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4)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包含增资、减资等情形);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6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关联董事黄海粟女士、陈瑞先生、祝灿庭先生、林超先生、吴江明先生回避表决。

(五)审议关于与石嘴山市正兴成新材料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临2022-023号公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6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关联董事高小平先生、陈瑞先生、祝灿庭先生、林超先生、祖向红女士回避表决。

(六)审议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即将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建议:黄海粟女士、李艳坤女士、李滨先生、祝灿庭先生、林超先生、胡春海先生、吴江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岳修峰先生、周继伟先生、何勇先生、王新灵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将上述四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1、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选举黄海粟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2)选举李艳坤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3)选举李滨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4)选举祝灿庭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5)选举林超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6)选举胡春海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7)选举吴江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2、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选举岳修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2)选举周继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3)选举何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4)选举王新灵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3、提名委员会关于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建议

(1)黄海粟女士、李艳坤女士、李滨先生、祝灿庭先生、林超先生、胡春海先生、吴江明先生、岳修峰先生、周继伟先生、何勇先生、王新灵先生未处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市场禁入期、三年内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三年内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提名委员会提名黄海粟女士、李艳坤女士、李滨先生、祝灿庭先生、林超先生、胡春海先生、吴江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岳修峰先生、周继伟先生、何勇先生、王新灵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将上述四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2)上述十一名董事侯选人推选程序规范,我们同意将上述十一名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4、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黄海粟女士、李艳坤女士、李滨先生、祝灿庭先生、林超先生、胡春海先生、吴江明先生、岳修峰先生、周继伟先生、何勇先生、王新灵先生未处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市场禁入期、三年内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三年内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将岳修峰先生、周继伟先生、何勇先生、王新灵先生四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2)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程序合法、有效,被提名人的专业经验、职业操守和兼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七)审议关于召开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临2022-025号公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附:董事候选人简历

黄海粟:女,1985年出生,硕士学历。曾任澳洲麦格里银行投行部投资顾问,Mirvac悉尼总部房地产基金管理部项目总监,昆山德力铜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乐清晨德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山东和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艳坤:女,1983年出生,硕士学历。曾任青岛港湾集团有限公司风控经理,青岛昌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上海兰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现任青岛智库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李 滨:男,1979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青岛市四方区政府水清沟街道办事处科员,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海洋发展有限公司法务总监,青岛海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风控总监,新华(青岛)国际海洋资讯中心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浙江元森产业控股有限公司风控总监,青岛智库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青岛广贤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务总监。

祝灿庭:男,1970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工程师。曾任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印度尼西亚子公司运维大项目经理,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营销事业部(亚太片区)运维总监,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奥地利子公司运维总监兼大项目经理,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林 超:男,1974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建筑工程管理工程师。曾任广东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湛江伟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胡春海:男,1974年出生,硕士学历。曾任中石化仪征化纤公司聚酯薄膜厂工艺工程师,中石化仪征化纤公司聚酯生产中心工艺工程师,亚东石化(上海)有限公司工艺工程师,英威达特种纤维(上海)有限公司***工艺工程师(聚合和纺丝),巴克曼实验室化工(上海)有限公司***工厂工程师,巴斯夫新材料有限公司工程塑料(改性)工厂(上海浦东) 技术助理经理,山东广垠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技术总监、改性车间生产总监。现任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副总经理,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研发中心技术总监。

吴江明:男,1973年出生,博士,上海交通大学MBA,法国格勒诺布尔大学DBA。曾任浙江水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分厂厂长,赫比国际(上海)有限公司中国区技术总监、销售总监,陶氏化学(中国)有限公司中国区销售总监,朗盛化学(中国)有限公司中国区市场销售总监,安配色(中国)有限公司中国区总经理;现任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山西恒力新材料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山西中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山西中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山西中能铜基新材料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岳修峰:男,1968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员、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百名工匠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资产评估师。曾任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江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部主任,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3年获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周继伟:男,1985年出生,硕士学历,律师。曾任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律师助理,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现任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何 勇:男,1972年出生,博士学历,教授。曾任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工程师,日本东京工业大学客员研究员,比利时鲁汶大学博士后,日本东京工业大学研究员,东丽先端材料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东丽纤维研究所)部长。现任东华大学教授。

王新灵:男,1962年出生,博士学历,教授。曾任上海交通大学讲师、副教授;现任上海交通大学教授。2021年获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22-022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公司全称、经营范围

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拟变更后的公司全称: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拟变更后的英文全称:Ningxia Zhongke Biotechnology Co., Ltd

● 本次拟变更后的经营范围: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生物有机肥料研发;肥料生产;肥料销售;生物基材料聚合技术研发;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该经营范围变更内容***终结果以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 本次拟变更公司全称、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办理完公司全称变更后,及时将变更证券简称的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拟变更公司全称、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全称、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拟变更公司全称

本次拟变更公司全称已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预先核准,并取得《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编号:012022050600324),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审议通过后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履行相关变更登记程序,***终结果以登记机关核准为准。公司将在办理完公司全称变更事项后,及时将变更证券简称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

(二)本次拟变更经营范围

本次拟变更经营范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审议通过后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履行相关变更登记程序,***终结果以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三)本次拟修订《公司章程》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终结果以登记机关核准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拟变更公司全称、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理由

(一)本次拟变更公司全称、经营范围

公司***买断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物法月桂二酸规模化生产技术,并设立子公司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5万吨/年月桂二酸项目,该项目已建成投产。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今后将依托***买断的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第三代生物法月桂二酸规模化生产技术,并与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深度合作,专注于长链二元酸的技术创新和下游产品的开发;进一步整合宁夏地区生物发酵工程特有的地区资源和地理条件优势,同时不断提升企业自身的创新能力,加强以长链二元酸为基础的全产业链技术研发能力,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持续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

2022年***季度,公司月桂二酸项目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比已超过公司整体营业收入的50%。鉴于公司主营业务已发生变化,目前公司全称与经营范围已与公司主营业务不匹配。为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树立公司形象,公司经过慎重论证和研究,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定位等诸多因素,本次拟变更后的公司全称及经营范围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助于增强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认知,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品牌认知度和行业影响力,推动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本次拟修订《公司章程》

鉴于公司拟变更公司全称及经营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拟变更公司全称、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风险提示

本次拟变更公司全称、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要求,不存在利用变更公司全称及经营范围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目的,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上述拟变更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终结果以登记机关核准为准。公司将对相关规章制度、证照等涉及公司全称的事项,一并进行相应修改。公司将在办理完公司全称变更事项后,及时将变更证券简称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与本次变更相关的具体事宜。

特此公告。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22-024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署

《委托管理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与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归源)签署《委托管理协议》,就山东归源将其日常事务的经营权、管理权委托给公司行使事项达成共识和安排。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签署《委托管理协议》事项不会导致公司合并范围发生变化。

● 公司签署《委托管理协议》生效后,山东归源如有意进行股权转让等与处置资产相关的事项,应征得公司同意,同等条件下公司拥有优先购买权,双方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另行签署有关协议。公司承诺,在收购山东归源的条件成熟后,将对其进行收购,但在相关经济、法律条件自然成就并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前,公司并无收购山东归源股权的义务,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概述

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与山东归源签署《委托管理协议》,就山东归源将其日常事务的经营权、管理权委托给公司行使事项达成共识和安排。经各方友好协商,就山东归源委托公司经营、管理之相关事宜达成合意。

二、委托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连鸣

注册资本:7,500万元

注册地址:烟台市莱阳市经济开发区峨嵋路5号

经营范围:生物制品生产、研发;化工生物制品、化工原料、长链二元酸及系列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者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委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委托方):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赵连鸣

鉴于:

甲方主营业务为长链二元酸及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丙方持有甲方100%的股权。

甲方、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甲方日常事务的经营权、管理权委托给乙方行使;乙方同意接受委托,依现行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对甲方相关事务实施管理。

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经营、管理之相关事宜达成合意,共同签订本协议,以昭信守。

***条 委托管理的内容

1、甲方同意将其长链二元酸及系列产品相关业务的经营权、管理权委托给乙方,由乙方行使除资产收益权、处置权以外的经营及管理权利,包括长链二元酸及系列产品相关业务的采购、生产、销售、财务、人员等与经营、管理有关的事项。

2、委托管理期限内,甲方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终处置权以及日常经营外的重大事项决策权仍由甲方保留,对于需由甲方的执行董事或股东决策事项,仍由甲方的执行董事或股东决策;甲方的对外经营主体不变,原有的债权债务、权利义务不变;甲方的经济行为及产生的法律后果或者损益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输出的管理和技术经验可能未必适合甲方情况,乙方不向甲方承诺任何经营利润或收益保证,甲方须自负盈亏。

3、委托管理期限内,甲方对其未披露及已披露的或有负债、或有事项承担全部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税务、用工、土地、环保、安全、质量等生产经营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处罚,或存在其他致使甲方未能正常经营的情形。

4、对于委托乙方管理前的经营瑕疵事项,甲方应于托管期限内进行规范和整改,降低并消除由此造成的不良影响。

5、在委托管理期限内,甲方直接或间接对外转让、出售、赠与、合资、合作、收购、兼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或变相处置甲方长链二元酸及系列产品相关资产的,应征得乙方同意,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购买权。

6、如甲方或丙方发生变化影响本协议执行的,应及时告知乙方。各方应本着有利于乙方的原则,对甲方的托管安排及时进行优化和调整。

第二条 委托管理的期限

1、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委托管理期限为3年,自2022年7月1日起算。在有效期,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本协议的继续履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或将严重损害一方合法权益的,本协议可以依法提前解除。

2、各方同意,托管期限内,乙方如决定对甲方股权进行收购的,自收购完成后甲、乙双方的委托管理关系即自动终止。

第三条 委托经营管理的费用

1、本次委托管理收取的管理费为固定费用(不含税),费用金额为每年¥ 500,000.00(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年管理费用由甲方于2022年7月15日前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其后两年的管理费用应分别于2023年7月15日前、2024年7月15日前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如甲方委托管理期间不足一年的,则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受托管理时间向乙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的计算公式为:管理费=委托管理天数×¥ 500,000.00÷365天,乙方应在在托管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与甲方据实结算管理费,退回多收款项。

2、管理费由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收款账户支付。

第四条 各方的承诺

1、乙方承诺,在收购甲方的条件成熟后,将通过但不限于现金收购、发行股份购买等方式对甲方进行收购。尽管有本款规定,但在相关经济、法律条件自然成就并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前,乙方并无收购甲方股权的义务。

2、甲方承诺,委托管理期间,若乙方为保障长链二元酸及系列产品对乙方客户的供应,向甲方提出采购需求时,甲方应优先满足乙方的采购需求。

3、乙方承诺,委托管理期间,若甲方向乙方供应的长链二元酸及系列产品能保持质量稳定、品质达标获得乙方客户的认可,甲方可长期纳入乙方的供应商管理体系中。

第五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1、丙方有权就乙方对甲方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甲方或丙方经过考察,发现乙方行为正在或可能给甲方造成不利影响的,甲方有权提出意见。

3、甲方及丙方应尽到***大的配合义务,支持和尊重乙方依法依约行使对甲方日常事项的管理权和经营权,不得随意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4、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管理费。

5、乙方在受托管理期间,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本协议约定的委托管理内容,对甲方行使管理权和经营权,勤勉尽职地履行管理义务。

6、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管理费。

7、乙方应确保乙方及其指派执行受托管理工作的员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本协议约定,善意进行受托管理的各项工作。

8、乙方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本协议项下义务转让或委托给乙方上市公司并表范围内其他子公司行使,或有权自主将其部分管理咨询服务事项外包给其他专业机构开展。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1、各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在给予7个工作日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受托管理工作直至甲方或丙方自行纠正时止: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上市公司监管规则的;

(2)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乙方支付管理费的;

(3)由于甲方或丙方的不当行为致使乙方不能执行有效经营管理工作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各方必须恪守。如违反本协议,违约一方必须充分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

第八条 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法规。

2、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第九条 通知和送达

各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协议首页所列明的地址、电话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本协议自丙方签字、乙方和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各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签署《委托管理协议》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山东归源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委托公司对其日常事务进行经营管理,一方面是公司在生物法长链二元酸工艺技术具有自身特点,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优化工艺流程,提高生产效率;另一方面是希望借助公司在规范运营方面所具有的制度优势和管理经验,提升山东归源自身经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根据《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山东归源如有意进行股权转让等与处置资产相关的事项,应征得公司同意,同等条件下公司拥有优先购买权,双方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另行签署有关协议。公司承诺,在收购山东归源的条件成熟后,将对其进行收购,但在相关经济、法律条件自然成就并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前,公司并无收购山东归源股权的义务,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截至目前,公司与山东归源均无进行股权整合的计划。

公司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同意对山东归源的日常事务进行经营管理,一方面可以输出公司所具有的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和制度优势,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托管,了解山东归源的经营情况,为与山东归源开展战略合作奠定信任基础。

本次签署《委托管理协议》事项不会导致公司合并范围发生变化。

五、风险提示

公司签署的《委托管理协议》生效后,山东归源如有意进行股权转让等与处置资产相关的事项,应征得公司同意,同等条件下公司拥有优先购买权,双方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另行签署有关协议。公司承诺,在收购山东归源的条件成熟后,将对其进行收购,但在相关经济、法律条件自然成就并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前,公司并无收购山东归源股权的义务,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委托管理协议》的履行及后续合作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165 证券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22-026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

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2年6月24日至2022年6月28日期间(工作日上午9:00一11:30,下午 13:30一17:00)

● 征集人对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 本次征集投票权为依法公开征集的,征集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征集条件。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李宗义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7月1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一)征集人基本信息与持股情况

征集人李宗义,男,1970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正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律师、税务师、英国皇家特许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澳大利亚公共会计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全国***会计工作者。曾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副主任会计师,兰州市城关区政协常委,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顾问和专家委员会委员,西北师范大学特聘教授,兰州大学、兰州理工大学、兰州财经大学研究生导师,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陇神戎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宗义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股份代持等代他人征集的情形,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征集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形。

(二)征集人利益关系情况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事项

(一)征集内容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具体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25)。

(二)征集主张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参与了公司2022年6月1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并对《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止2022年6月23日交易日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全体股东。

(二)征集期限:2022年6月24日至2022年6月28日期间(上午9:00一11:30,下午13:30一17:00)

(三)征集程序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投资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投资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照本公告***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投资部收到时间为准。逾期送达的,视为无效。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888-1号恒泰商务大厦18层

收件人:冉旭

邮政编码:750002

公司电话:0951一6898221

公司传真:0951一6898221

电子邮箱:official@xinrihengli.com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八)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见证律师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李宗义

二O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经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披露的《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宗义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委托股东联系方式: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22-028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监事会。

● 本次监事会共四项议案,经审议全部获得通过。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6月1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于2022年6月15日下午2: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韩存在先生主持,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对提交本次会议的四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二)审议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三)审议关于与石嘴山市正兴成新材料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概述

公司于2022年6月6日收到合伙企业发来的《通知函》,其有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0%股权转让至公司,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公司受让目标公司10%股权,定价依据以目标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0.96元/股为基准,并参考目标公司***近一次股权转让价格,确定为人民币1.06元/股计算,本次股权转让价款总计人民币106,000,000元整。

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公司董事同为高小平先生;合伙企业部分合伙人高小平先生、陈瑞先生、祝灿庭先生、林超先生、祖向红女士、韩存在先生、董春香女士、韩金玮先生、张宝林先生、虞建隆先生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在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高小平先生、陈瑞先生、祝灿庭先生、林超先生、祖向红女士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未与合伙企业进行过关联交易。

2、关联方介绍

(1)关联方关系介绍

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公司董事同为高小平先生;合伙企业部分合伙人高小平先生、陈瑞先生、祝灿庭先生、林超先生、祖向红女士、韩存在先生、董春香女士、韩金玮先生、张宝林先生、虞建隆先生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2)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石嘴山市正兴成新材料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高小平

实缴出资额:10,350万元

主要经营场所: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静宁南街15号301室

经营范围: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是为受让恒力新材10%股权而设立的,合伙人为:石嘴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出资3,000万元;公司、控股股东、恒力新材部分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共同出资7,350万元共同组成,出资认缴已全部到位。

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明细:

3、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基本概况

公司名称: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海粟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注册地址: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中央大道与恒力大道交叉路口西北侧

经营范围:长链二元酸及其衍生化工产品、生物有机肥和硫酸钠等生物法生产的精细化工产品的研发、制造与销售(以上项目的制造销售均不含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交易标的主要财务指标

恒力新材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注:恒力新材2021年财务报表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3)转让完成前交易标的的股权结构

(4)转让完成后交易标的的股权结构

4、定价依据

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公司受让目标公司10%股权,定价依据以目标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0.96元/股为基准,并参考目标公司***近一次股权转让价格,确定为人民币1.06元/股计算,本次股权转让价款总计人民币106,000,000元整。

5、《恒力新材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石嘴山市正兴成新材料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受让乙方持有的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股权事宜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鉴于乙方在目标公司合法拥有10%股权,现乙方有意转让其在目标公司拥有的10%股权,并且乙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经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的规定获得批准。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条 转让标的

1.目标公司概况

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是经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1640205MA76194X0A,住所: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中央大道与恒力大道交叉路口西北侧(原石嘴山市第二十三小学),法定代表人:黄海粟,注册资金100,000万元,经营范围:长链二元酸及其衍生化工产品、生物有机肥和硫酸钠等生物法生产的精细化工产品的研发、制造与销售(以上项目的制造销售均不含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协议签署时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2.标的股权

乙方将其合法持有的目标公司10%股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乙方出让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第二条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1.标的股权的定价原则

本次股权转让定价以目标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基准,并参考目标公司***近一次股权转让价格确定。

2.股权转让价款

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甲方受让的目标公司10%股权(股数为100,000,000股),按每股人民币1.06元计算,股权转让价款总计人民币106,000,000元整(大写:壹亿零陆佰万元整)。

3.支付时间及方式

经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即人民币106,000,000元(大写:壹亿零陆佰万元整)。

第三条 转让标的交割

乙方应在甲方按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与标的股权过户相关的全部手续,将标的股权过户至甲方名下。

第四条 费用的负担

1.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时发生的各类行政收费、税金(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印花税等)由甲方以及目标公司自行承担。

2.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需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的一切费用(本协议其他条款特别约定的除外)全部由目标公司或甲方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在协议生效后,应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如甲方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则应按未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直至甲方按约付清应付款项为止;

2.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应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股份转让的义务,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办理股权变更手续,逾期办理则应按甲方已付款金额日万分之五承担逾期违约金,直至乙方配合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之日为止;

3.任何一方依据本条向违约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对该赔偿要求有关的事实及状况作出详尽的描述;

4. 本协议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后,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不能视为守约方对其权利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守约方依据本协议和有关法律和法规应享有的其他一切权利。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签署、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中国法律。

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各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开始15个工作日内或各方另行商定的协商期限内仍然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解决。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自甲方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均无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2.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壹份,目标公司执壹份,其余用于办理相关手续。

6、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加强公司对恒力新材的控制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对恒力新材持股比例将由80%提升至90%,不会导致公司合并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7、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黄海粟女士为授权代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授权管理层办理与本次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具体事宜。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四)审议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因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即将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韩存在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O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韩存在:男,1965年出生,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高级政工师。曾任宁夏恒力集团党办主任、公司办主任、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现任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 2022-029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会召开公司职工大会,选举冉旭先生、张金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一名股东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任期与第九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O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附: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冉 旭:男,1990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监事、证券事务代表。

张金新:男,1966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政工师。曾任宁夏恒力集团劳动人事处社保科科长、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宁夏恒力煤业有限公司副经理、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现任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主席、综合管理部副部长,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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