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甜律师,我原来在一家公司任职高管,对外登记是经理和董事,去年9月我就离职了,这个事情你知道的。” “嗯,Z总好,现在发生了什么情况?” “当时走得很不愉快,公司股东承诺的团队期权都没有兑现,我们也放弃了,当时辞去经理和董事的辞职报告都已经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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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11 热度:
“甜律师,我原来在一家公司任职高管,对外登记是经理和董事,去年9月我就离职了,这个事情你知道的。”
“嗯,Z总好,现在发生了什么情况?”
“当时走得很不愉快,公司股东承诺的团队期权都没有兑现,我们也放弃了,当时辞去经理和董事的辞职报告都已经经过公司同意了,离职手续也办好了。我以为事情都结束了。可没想到,这家公司并没有去市场监管局变更。”
“嗯,这么久都没有变更,你们原来公司共有几个董事呀?”
“3个董事,不过也没有正规开董事会、股东会的。”
“那你辞去董事职务后,开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吗?”
“没有。”
“现在发生什么事情了?
“我们团队重新组建了新的公司,现在我的新公司和原来的老公司一起参与一个项目的招投标,我们新公司中标了,结果现在被投诉,说我在两家公司担任高管、董事,涉嫌串通招投标!现在我们这个中标项目估计就黄了......”
这是我的一位客户前两天心急火燎的咨询场景,问题其实比较清晰。公司经理、董事辞职后,公司未对外进行变更备案,影响到离职高管的实质利益,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这是一个好问题,也是一个新问题,这与我们团队之前办理的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被冒名的案件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值得好好探究。本文尝试从【厘清概念与法律关系辨析】、【法律维权路径探析与案例检索】、【关于辞任董事、经理的四条建议】三个方面,结合相关我们检索的案例与大家一起探讨这个问题。
【厘清概念与法律关系辨析】
这里先解释一下“经理”的概念,“经理”在商业上可能是一家大公司的中层干部,相当于部门负责人,一家公司可能有好多经理title的职位。但是“经理”在法律上的地位可不一般,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经理的职权是董事会授予的,他可以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等,总的来说,职权还是非常大的,不仅限于一个部门。既然经理是董事会聘任的,所以经理与公司董事会之间是委托法律关系。
关于“董事”的概念,大家脑海里可能***时间浮现的就是执行董事,是一家公司的大boss,实际上董事与执行董事还是有区别的。简单来说,如果公司还比较小,就可能不会设立董事会,只有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的所有职权。如果一家公司设立董事会,那么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有限公司的人数为3-13人,股份有限公司的人数为5-19人,根据一人一票的原则,一般我们推荐董事会的设定人数为单数。如果是担任董事,仅有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行使投票权的权利。董事会的职权有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等。所以根据法律规定,董事与公司之间也是委托法律关系。
【法律维权路径探析与案例检索】
分清了概念和法律关系,我们来解决上面客户的问题,作为一家公司的经理兼董事,已经离职了,但是公司没有及时去市场监管局备案登记,对离职高管产生了重大影响,这个时候该如何维权呢?
(一)实际上这个问题远没有想象的简单,而且很多情况下不能同时处理。先来说经理的问题,因为经理与法定代表人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法定代表人可以从执行董事/董事长、经理的人选中产生,但两者并不划等号。公司法对于法定代表人赋予公司去市场监管局登记的义务,但对于经理,只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赋予公司是备案义务,差之毫厘,谬以千里。那么实践中法院是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的呢?
1.诉请变更不被支持
(1)案例索引:崔永卓与北京神玛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京0114民初748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涤除原告崔永卓作为被告神玛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的登记事项。法院认为:对其主张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崔永卓主张涤除的经理职务,非公司登记事项,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
(2)案例索引:杨恒等与德华智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终417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本院认为,关于杨恒要求确认免除其经理职务的诉讼请求,属于公司内部治理事项,应当通过公司内部程序解决,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司经理非登记事项,而属于向登记机关备案的事项,故杨恒要求变更德华智造公司经理工商登记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诉请变更被支持
(1)案例索引:苏州天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冯坤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苏05民终11214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本院认为:除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例外情形,公司股东会作出有效的决议,系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以及总经理职务工商登记的***条件。天泽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召开股东会,免除冯坤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以及总经理职务,公司与冯坤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均未提出异议。故该条件已满足,天泽公司应当及时、主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2)案例索引: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与高亚利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鲁01民终10344号民事判决书(2020)鲁01民终10344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案中,高亚利已于2012年6月12日与火炬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了交接手续,证实高亚利不再担任火炬公司总经理职务,但火炬公司对外公示的备案信息中仍记载高亚利为总经理,与实际情况不符,会造成社会公众对火炬公司高管人员情况的误导,故高亚利有权要求将登记机关备案的其担任总经理的信息清除。至于高亚利与火炬公司之间其他未处理完毕事宜,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但其不能成为火炬公司不予办理备案信息变更登记的理由。
(二)再来看董事辞任的问题,鉴于委托法律关系,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法律关系,但是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所以即使辞任了董事,如果辞任董事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也不能马上诉请公司变更。我们来看一下检索的案例:
1.诉请变更不被支持
(1)案例索引:刘云丽与北京南极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京03民终4710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任期届满后,南极海公司并未召开股东会改选新的董事,刘云丽仍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的职责。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刘云丽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诉请变更被支持
(1)案例索引:朱晓虹与徐州工力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302民初929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本院认为,原告的任期早已届满,原告的辞职未使得被告公司董事人数低于法定人数。公司与董事之间为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自原告的辞职信到达被告时委托关系解除。因此,原告主张其不再担任被告董事职务,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辞职后,被告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被告无法找到合适的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答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故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涤除其作为董事的登记事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2)案例索引:原告陈辉与被告南京普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苏0113民初76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本院认为:原告陈辉的任职期限早已届满,且其于2019年7月向普润公司提出辞职,该辞职并未使普润公司的董事人数低于法定人数,因公司与董事亦为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故自辞职到达公司之日起委托关系解除,原告主张其不再担任被告普润公司董事职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普润公司作为申请主体,对于公司变更事项应当及时申请变更,虽然普润公司同意涤除原告作为董事和清算组成员的登记,但其以无法召开股东会为由未予以变更,与公司章程规定和法律的规定不符,故原告主张被告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涤除原告作为董事和清算组成员的登记事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辞任经理、董事的四条建议】
根据上面的分析,从争议案例推导出风险防范的思路,我们站在辞任高管的角度给出以下四点意见:
一、受托担任董事或经理属于公司治理架构中的重要角色,需要清楚自己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司经理属于高级管理人员,而董事则更是在一家公司的治理结构中承担重要角色。同时,董事与经理的职务可以是公司的股东兼任,也可以是职业经理人,即非股东担任。既然两种职位在一家公司都是非常重要的角色,那么就不能随便找人担任,必须是责、权、利平衡。实践中有些公司的董事就是找个老板的朋友帮忙挂名,从来没有履行过任何董事职责,实际上这样的所谓“董事”未来发生法律风险的概率是很高的。
上文提到了董事、经理的职权,现在来说说他们的责任与义务。董事、高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二、担任高管的员工离职不能仅解除劳动关系,还需要提请公司股东会同意辞任董事、经理并对外进行变更备案
既然董事、经理属于公司治理架构中的重要成员,那么这些员工离职就不能仅停留在劳动关系层面,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还需要提请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大会,要求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同意辞任董事、经理的决议,并对外进行变更备案,这才算是真正离开一家公司。实践中,很多时候高管、董事的离开可能是与公司不欢而散的,那么作为高管、董事就更加要留一个心眼,千万不能只拿着大股东签字的同意辞任报告就以为走完了整个过程,否则就可能像我的客户那样后续还会产生纠纷。
三、作为董事,如果自己的辞任不影响公司的董事人数,如公司怠于变更影响自身权益,则可以起诉要求公司进行变更。
前面已经分析了,公司与董事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法律关系。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如果董事的辞职不会使得公司董事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那么委托合同自辞职信到达公司时解除。既然法律关系解除,公司已无任何理由将自己的名字对外备案,如果公司怠于变更损害到离职员工的利益,当然可以起诉要求公司进行变更,公司以董事辞职目的违法、公司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找不到合适的人员担任法定代理人,均不能作为抗辩理由。
四、作为董事,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如果自己的辞任使得公司董事人数少于法定人数,需要发函敦促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重新选举,公司怠于重新选举,方可起诉要求变更。
如果董事辞职后,公司董事人数低于法定人数,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董事仍需要履行董事义务,诉请变更的请求也因此不能得到支持。但要求辞任董事继续履行董事职务须以股东会及时进行选举并选出新的董事为前提,如果经当事人多次催告,公司仍怠于履行改选董事的义务,法院可能支持董事变更公司登记的诉请。就如我的客户这样,我们给出的建议是先发函给公司,要求公司在合理的时间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重新选举新的董事,如果超过合理的时间公司怠于重新选举,再起诉要求变更,胜算会高很多。
以上就是我们对于这个问题的检索和研究,不管是作为公司的股东还是公司的高管,都应该对自己的责、权、利储备一些法律知识,有备无患,希望本文可以给到大家一些启发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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