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离任后要求公司办理变更工商登记,如果公司或相关股东不予以配合,当事人已穷尽私力救济的情况下,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人民法院发现存在法定代表人属于被“冒名”或纯“挂名”,并非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也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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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10 热度:
法定代表人离任后要求公司办理变更工商登记,如果公司或相关股东不予以配合,当事人已穷尽私力救济的情况下,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人民法院发现存在法定代表人属于被“冒名”或纯“挂名”,并非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也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等;或是法定代表人任期已届满,对公司又无实际控制力,已经穷尽内部救济;或是法定代表人受特定股东委派担任法定代表人,现该股东已经撤销对其委派或解除劳动关系,但又不进行变更登记等情况下通常会支持当事人的变更登记请求,但在执行过程中又面临司法权与行政权衔接不畅的困境。
公司是市场经济***具活力的组织体,而法定代表人是现代公司治理中不可或缺的关键一环。近年来,法定代表人离任后要求公司办理变更工商登记的纠纷日益增多,受制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具体要求,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登记仍面临着公司自治与公权力介入利益平衡难,司法权与行政权衔接不畅等问题。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法定代表人离任后要求公司办理变更工商登记,如果公司或相关股东不予以配合,当事人已穷尽私力救济的情况下,是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即该类诉请是符合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的。 通常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属于公司内部自治范畴,在法定代表人要求退出公司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时,公司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依法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选出新任法定代表人,并及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在公司或相关股东拒不配合或因客观情况无法选出新的继任者的情况下,一概由已经要求退出的法定代表人继续承担变更“僵局”带来的不利后果明显显失公平,应当赋予当事人司法救济的权利。对此,本人之前也梳理过相关判决,其中,***高人民法院有观点认为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后,不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而公司未及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侵害其合法权益,离任法定代表人非公司股东,亦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起诉,则其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而无任何救济途径。该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2020)***高法民再88号] 当事人如何提起诉讼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主体,因此在法定代表变更之诉中,公司应当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原法定代表人作为原告,常见的诉讼请求有: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注销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登记;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请求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至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等等。 人民法院一般如何处理 通过检索近几年的司法裁判观点,发现在以下情况下法院通常支持当事人的变更登记请求:一是法定代表人属于被“冒名”或纯“挂名”,并非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也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等。二是法定代表人任期已届满,对公司又无实际控制力,已经穷尽内部救济。三是法定代表人受特定股东委派担任法定代表人,现该股东已经撤销对其委派或解除劳动关系,但又不进行变更登记。 人民法院如何执行生效判决 如法院在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后,***终判决支持当事人的诉请,判决表述一般有:一是判决被告公司为原告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事宜;二是判决涤除原告作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但无论哪种判决,法院的生效判决在执行中仍面临客观障碍。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7条第1款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的规定,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等。显然,该条件无法实现,此时生效的判决如何执行,成为了司法权与行政权衔接的难点。 根据检索的案例,部分法院在处理时也已考虑到执行问题,并尝试作出一定安排。例如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在(2017)沪0105民初7522号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已述及:“审理期间,本院曾当庭向被告释明法律风险:一旦本院判决由其涤除原告作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而被告却不明确由谁作为继原告之后的法定代表人,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则可能引起的风险是被告的登记事项将不符合《公司登记条例》规定的登记事项,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被告营业执照的可能性。本院希望被告现两名股东认真对待本案可能对被告产生的不利后果,并要求被告在两周内由现两名股东开会协商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至何人名下,并在将来配合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事项。但被告未予答复。被告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后果。”法院***终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在(2020)沪0118民初11913号判决书中判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至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董事长的登记;如被告届时未予办理,则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至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涤除原告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董事、董事长的登记事项。”但是,即便法院已作出上述尝试,从本案的执行裁定来看,仍未产生理想效果。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8执3979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本院携已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和协助公示通知书至上海市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予以执行办理,但被告知被执行人未产生新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致使无法涤除申请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董事长的登记事项。由此,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条件尚不具备,裁定终结本院(2020)沪0118民初1191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的执行”。这种执行的困局在于司法口径无法反映在行政管理之中,实践中个别法院已经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达成了联动,通过在企业公示系统中进行特殊的标注来解决此类判决的执行问题。也有人认为,似乎可以参照其当地的《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警示制度》等文件,参照“法定代表人不具备任职资质”等情形,在公示系统上对公司进行警示,这或许是解决此类判决执行问题的曙光。李想律师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跨区域股权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公司股权法律服务实操律师、建筑工程与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副主任、盈科股权团队法律顾问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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