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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尚节能(603137):恒尚节能:关于变更公司股份总数、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原标题:恒尚节能:恒尚节能:关于变更公司股份总数、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证券代码: 603137 证券简称:恒尚节能 公告编号: 2023-001 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股份总数、注册资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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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尚节能(603137):恒尚节能:关于变更公司股份总数、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2023-05-11 热度:

原标题:恒尚节能:恒尚节能:关于变更公司股份总数、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 603137 证券简称:恒尚节能 公告编号: 2023-001
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股份总数、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召开了***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股份总数、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股份总数、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18号),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3,266.6667万股。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98,000,000股变更为 130,666,667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98,000,000.00元变更为人民币 130,666,667.00元。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年 4月 12日出具了《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验资报告》(中天运[2023]验字第90020号)。

鉴于公司股票已于 2023年 4月 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终信息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第三条 公司于【 】经【 】核准,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 于【 】在【 】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 意注册,***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266.6667万股,于2023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主板上市。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 元。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066.6667 万元。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股,公司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股,无其他种 类股份。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3066.6667万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3066.6667万股, 无其他种类股份。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 市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金额超过500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金额超过5,000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金额超过500万元; (十八)审议以下财务资助事项: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规定); 2、被资助对象***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 产负债率超过70%(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规定); 3、***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值计 算。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金额超过500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则,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交所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新增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 可以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 条***款第(十七)项第4点或者第6点标准, 且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值低 于0.05元的。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以上通过。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低持股 比例限制。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 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 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 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 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 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 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 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 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 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 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 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 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 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 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 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 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 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 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使用网络 投票系统: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 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 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 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 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20%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 公司的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 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删除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 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交易事项进行 (一)审议并决定公司在一年内出售、收购重 大资产低于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二)审议并决定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交易事项进行审 (一)审议并决定以下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10%以上;提供财务资助,资产租赁、抵押、赠与、受 赠,债权债务重组,年度借款总额,委托和受 托承包经营,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可协议等):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10%以上、低于50%的重大交易事项;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交易事项;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万 元的重大交易事项; 4、交易标的在***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交 易事项; 5、交易标的在***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 以上且***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重大交易事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三)审议并决定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股东大会有权审议的对外担保权限以外的对外 担保事项。 (四)审议并决定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 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 述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事项按照本章程规定达到股东大会审 议标准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并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股 东大会有权审议的“财务资助”交易事项以外 的其他财务资助事项。“财务资助” 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三)审议并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股 东大会有权审议的对外担保权限以外的对外担 保事项,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四)审议并决定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 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 述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条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值计 算。***百三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 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 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九)评估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十)评估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 (十一)评估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 害公司利益; (十二)制定监事会工作报告,并向年度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九)评估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十)评估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 (十一)评估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 害公司利益; (十二)制定监事会工作报告,并向年度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 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百八十四条 公司***《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 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百八十五条 公司***《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等中国证监会***媒体上公告。***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媒体上公告。***百九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媒体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低限 额。***百九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媒体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低限 额。***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媒体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媒体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在无锡市行政审批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以及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生效。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的序号相应进行调整,《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代理人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手续。上述变更***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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