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11 热度:
原标题:恒尚节能:恒尚节能:关于变更公司股份总数、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 603137 证券简称:恒尚节能 公告编号: 2023-001
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股份总数、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召开了***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股份总数、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股份总数、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18号),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3,266.6667万股。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98,000,000股变更为 130,666,667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98,000,000.00元变更为人民币 130,666,667.00元。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年 4月 12日出具了《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验资报告》(中天运[2023]验字第90020号)。
鉴于公司股票已于 2023年 4月 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终信息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第三条 公司于【 】经【 】核准,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
于【 】在【 】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
意注册,***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266.6667万股,于2023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主板上市。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
元。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066.6667
万元。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股,公司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股,无其他种
类股份。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3066.6667万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3066.6667万股,
无其他种类股份。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
市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金额超过500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金额超过5,000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金额超过500万元;
(十八)审议以下财务资助事项: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规定);
2、被资助对象***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
产负债率超过70%(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规定);
3、***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值计
算。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金额超过500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则,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交所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新增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
可以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
条***款第(十七)项第4点或者第6点标准,
且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值低
于0.05元的。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以上通过。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低持股
比例限制。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
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
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
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
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
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
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
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
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
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
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
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
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
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
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
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
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
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
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使用网络
投票系统: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
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
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
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
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20%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
公司的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
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删除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 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交易事项进行
(一)审议并决定公司在一年内出售、收购重
大资产低于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二)审议并决定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交易事项进行审
(一)审议并决定以下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10%以上;提供财务资助,资产租赁、抵押、赠与、受
赠,债权债务重组,年度借款总额,委托和受
托承包经营,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可协议等):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10%以上、低于50%的重大交易事项;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交易事项;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万
元的重大交易事项;
4、交易标的在***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交
易事项;
5、交易标的在***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
以上且***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重大交易事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三)审议并决定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股东大会有权审议的对外担保权限以外的对外
担保事项。
(四)审议并决定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
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
述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事项按照本章程规定达到股东大会审
议标准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并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股
东大会有权审议的“财务资助”交易事项以外
的其他财务资助事项。“财务资助” 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三)审议并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股
东大会有权审议的对外担保权限以外的对外担
保事项,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四)审议并决定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
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
述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条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值计
算。***百三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
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
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九)评估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十)评估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
(十一)评估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
害公司利益;
(十二)制定监事会工作报告,并向年度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九)评估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十)评估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
(十一)评估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
害公司利益;
(十二)制定监事会工作报告,并向年度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
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百八十四条 公司***《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
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百八十五条 公司***《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等中国证监会***媒体上公告。***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媒体上公告。***百九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媒体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低限
额。***百九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媒体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低限
额。***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媒体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媒体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在无锡市行政审批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以及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生效。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的序号相应进行调整,《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代理人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手续。上述变更***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2日
企行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注册、公司变更、代理记账、涉税处理、公司转让、公司注销、公司户车牌转让,投资/资产/基金类公司转让, 免费咨询电话:400-006-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