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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建科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115 证券简称:建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2 证券代码:301115 证券简称:建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9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章程备案登记等相关事宜,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对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章程内容1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
人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提交涉及上述事项
以及其他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等)、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序号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章程内容 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知识产权许可、董事或监事的罢免等事
项的议案时,应由2/3以上持有表决权的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有表决权的股东3/4以上通过。2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独立的原则。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
,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独立的原则。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
,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恶意
收购发生时的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或提前
改选的,继任董事会成员候选人中应至少
有三分之二以上为原任董事会成员,但独
立董事连任不得超过六年;
在继任董事会任期未届满的每一年度
内的股东大会上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
过本《章程》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的三
分之一。
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委员会负责对所有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
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案经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审核通过后,方能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
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的
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
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目
前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具有与
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
水平,以及过去五年内在上市公司担任过
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任何
董事在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不存在不
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及能力、或不存
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下于任期内被
解除董事职务的,必须经本人认可,且公序号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章程内容 司应按该名董事在公司任职董事年限内税
前薪酬总额的5倍向该名董事一次性支付
补偿金。该名董事已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
同的,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3***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银行
贷款、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银行
贷款、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
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合规管理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合
规管理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序号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章程内容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百九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百九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或其
一致行动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
买入本公司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
本公司股份、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本公
司股份、通过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本
公司股份等方式,在未告知本公司董事会
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以获得
本公司控制权或对本公司决策施加重大影
响为目的实施的收购。若对一项收购是否
属于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存在分歧的情况
下,董事会有权就此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经董事会决议做出的认定为判断该项收
购是否构成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的***及
***终依据。
若证券监管部门就“恶意收购”作出
明确界定,则本章程定义的恶意收购的范
围应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调整。
公司董事会为了对抗前款所述恶意收
购行为,在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及股东整体
利益的情况下,主动采取的收购措施不属
于恶意收购。二、其他事项说明
上述修订条款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工商变更、备案登记相关手续。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原《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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