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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科股份(301115):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原标题:建科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证券代码:301115 证券简称:建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2 证券代码:301115 证券简称:建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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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科股份(301115):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2023-06-12 热度:

原标题:建科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115 证券简称:建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2 证券代码:301115 证券简称:建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9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章程备案登记等相关事宜,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对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章程内容1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 人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提交涉及上述事项 以及其他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等)、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序号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章程内容 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知识产权许可、董事或监事的罢免等事 项的议案时,应由2/3以上持有表决权的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有表决权的股东3/4以上通过。2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独立的原则。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 ,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独立的原则。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 ,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恶意 收购发生时的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或提前 改选的,继任董事会成员候选人中应至少 有三分之二以上为原任董事会成员,但独 立董事连任不得超过六年; 在继任董事会任期未届满的每一年度 内的股东大会上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 过本《章程》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的三 分之一。 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委员会负责对所有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 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案经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审核通过后,方能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 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的 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 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目 前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具有与 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 水平,以及过去五年内在上市公司担任过 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任何 董事在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不存在不 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及能力、或不存 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下于任期内被 解除董事职务的,必须经本人认可,且公序号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章程内容 司应按该名董事在公司任职董事年限内税 前薪酬总额的5倍向该名董事一次性支付 补偿金。该名董事已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 同的,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3***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银行 贷款、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银行 贷款、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 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合规管理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合 规管理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序号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章程内容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百九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百九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或其 一致行动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 买入本公司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 本公司股份、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本公 司股份、通过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本 公司股份等方式,在未告知本公司董事会 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以获得 本公司控制权或对本公司决策施加重大影 响为目的实施的收购。若对一项收购是否 属于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存在分歧的情况 下,董事会有权就此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经董事会决议做出的认定为判断该项收 购是否构成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的***及 ***终依据。 若证券监管部门就“恶意收购”作出 明确界定,则本章程定义的恶意收购的范 围应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调整。 公司董事会为了对抗前款所述恶意收 购行为,在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及股东整体 利益的情况下,主动采取的收购措施不属 于恶意收购。二、其他事项说明
上述修订条款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工商变更、备案登记相关手续。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原《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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