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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盛科技(603610):麒盛科技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原标题:麒盛科技:麒盛科技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证券代码:603610 证券简称:麒盛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8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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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盛科技(603610):麒盛科技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2022-04-18 热度:

原标题:麒盛科技:麒盛科技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10 证券简称:麒盛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8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公司2021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8股。该预案在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有280,069,727股转增至358,489,251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280,069,727元转增至人民币358,489,251元(以利润分配实施完毕金额为准)。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本次拟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提示:修改内容以下划线并加粗标示)
现行条款修订后条款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8006.9727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848.9251万元。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新增: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8006.9727万股,公司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8006.9727万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5848.9251万股,公司的股 本结构为:普通股35848.9251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进行。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 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低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 定人数的2/3时;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 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 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记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 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 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 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 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记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低持股比例限 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本条款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尚未满的;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解除其职务。 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 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应 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款第(七)项、第(八)项情 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解除其职务,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并 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违反本条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 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低人数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低人数、独 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独 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 生效。 ***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议事规则》中 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 水。 ***百三十四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 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应当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 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百三十四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 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 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 请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 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 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职工代表监事 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 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百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对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四)当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百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 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 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 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财政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 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 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百五十五条 公司实施如下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董事会未作 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 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①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 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②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③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④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 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百五十五条 公司实施如下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 现金分红或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利润分配 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①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 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②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 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 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 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分立或者被其他公司合并,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予公告。***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 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 各方解散。***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百七十八条第 (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人员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百七十八条第(一)、 (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人员由董事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 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后的剩余财产,公司再向股东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 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 给股东。***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 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 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 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 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新增: ***百九十九条 国家对优先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批准并自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第二百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条文顺序相应调整。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应提请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变更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22年4月修订)。

特此公告。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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